限制行为能力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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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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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

智能机器人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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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行为能力的获得

Chenghwn(chenghw)

Chenghwn@yahoo.com.cn

1前言

如何让智能机器人具有像人一样的行为能力,正是本文努力讨论的目的,这里讨论的不是技术性的细节问题,而是策略方向,并从理论上证明了这种策略的可行性。本文先讨论了如何设置智能机器人的运动中枢、运动调节中枢、感觉中枢的结构与功能及相互关系(同时也讨论了为什么要这样设置。),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智能机器人的运动结构在直线与空间中的运动学习为例,讨论了智能机器人是如何通过这些设置的结构与功能来获得像人一样的运动能力的。

2运动中枢、运动调节中枢、感觉中枢

就如人一样,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应由专门的中枢来控制。

本文对智能机器人控制运动的中枢的结构与功能的设置参考了人的运动皮质及小脑等的结构与功能。这里将控制运动的中枢分为:1、运动中枢(类似于人脑的运动皮质及前运动区。)2、运动调节中枢(类似于小脑及基底节等。)

智能机器人的运动中枢的特定记忆柱群的兴奋使智能机器人的某一运动结构具有某一基本运动。而这时一基本运动调节中枢的同时兴奋能使这一运动结构的这一基本运动具有某一运动特点。编程时我们可以适当的设置运动调节中枢的联系与兴奋特点(调节基本运动中枢的记忆

限制刑事能力盗窃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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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能力盗窃辩护词应该怎么

写?

限制刑事能力盗窃辩护词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根据案件的所有实际情况来进行辩护、辩护的理由等等;“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

限制刑事能力盗窃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王某涉嫌放火罪案的二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之前,以非法律人的角度看待本案,讲几句题外话,在为受害人感到物资损失深表歉意的同时,也未王某感到庆幸和惋惜,庆幸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惋惜的是今天因为我的当事人王某是个先天下癫痫病患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既然王某犯罪了,应该为他冲动,受到应

有的刑事处罚。作为本案王某的辩护人,我希望更应该理智冷静的面对问题,希望我们能理解一个癫痫患者的所为,给其本人和一个因其行为致家庭雪上加霜所承受的重担,也给上诉人一个心理赎罪的机会。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及会见当事人,现辩护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某放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

盗窃网络0809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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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关键词: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

内容提要: 互联网在为人类提供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定性存在诸多争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将其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依赖于网络空间而存在,且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新型财产。其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也有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独特特征。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虚拟性和一般财产的有用性、有限性、可支配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是一种物权(所有权) 。物权也称作所有权,传统的所有权理论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所有权的行使不受其他不特定人的干涉。但是我们知道在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的所有人要对虚拟财产行使权利则必须要有运营商的配合,所有人只有在运营商提供的特定网络环境中才能行使对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因此,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支配使用过程与传统的所有权理论相悖,把虚拟财产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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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是知识产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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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资料 备考方法 考试热点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②原则上,企业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 (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

企业局域网,限制部分员工上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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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局域网,限制部分员工上网行为

在企业局域网中,并不是每个人都需要网络、或者说是需要多的带宽流量。那么该如何针对不同的部门、人员,来限制他们的网速、上网行为呢?这就需要用到专业的局域网管理软件,小草上网行为管理软路由是国内领先的专业企业网络管理软件。

出于对局域网中某些电脑的安全考虑,要限制其网页访问权限或完全禁止登陆因特网。这些电脑往往存储公司一些内部资料,这样可以防止文件通过网络途径外泄,同时也降低电脑感染病毒的几率。另外,局域网共享网络带宽上网的机制意味着联网用户数量影响着上网速度,断开一些不需要上网电脑的网络连接有利于提高网速和带宽利用率、提升办公效率。

目前通过路由器IP地址过滤、MAC地址过滤功能是可以达到禁止某些电脑上网目的的,IP地址过滤用于通过IP地址设置内网主机对外网的访问权限,适用于这样的需求:在某个时间段,禁止/允许内网某个IP(段)所有或部分端口和外网IP的所有或部分端口的通信。开启IP地址过滤功能时,必须要开启防火墙总开关,并明确IP地址过滤的缺省过滤规则但是操作起来麻烦,而且不是所有路由器都带此功能。

事实上,在局域网部署专业的网络管理软件监控电脑上网行为已经是大多企业通行的做法。小草上网行为管理软路由安装方便操作简单

2020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考点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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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备考

2020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考点提炼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在考察中多以案例的方式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同时以概念性题目考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点,需要重点掌握区分。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出生到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所以刚出生的婴儿也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出生证明时间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原则上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民法总则出来后作出了新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张三去世未留下遗嘱,留下四十万共同财产,张三已经成家娶妻,妻子怀有六个月身孕,还有父母健在,那按

高职物业管理专业综合职业能力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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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物业管理专业综合职业能力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作者:黄文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27期

摘要:本文结合市场调查资料,紧扣物业管理行业人才市场需求,在介绍我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现状及高校专业开设的基础上,对高职物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进行了探讨,提出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既考虑到学生基本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又为个性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关键词:高职 物业管理 综合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的细化与品质提升、现代楼宇高科技设备的增加以及现代管理手段的应用,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大量既懂专业,又懂现代物业服务理念的高素质人才。按照《全球CEO调查》定义,人才发展计划是:吸引、留住、发展及晋升表现杰出的人才。计划要解决企业发展定位与人才总量需求;物业项目标准定位与专业人才质量满足;对比先进企业标准,量化人力资源考核;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办法,通过实行与物业管理行业和当地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通过企业做强做大,为员工成长创造更多机会和更大空间。在当前高等教育

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单位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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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刑法》中有不少的犯罪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如合同诈骗罪,不过自然人构成犯罪和单位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而之后给予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那现实中,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

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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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级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论盗窃罪 Discourse On The Crime Of Theft 英文题目: 函授站 : 专 业: 辅导站: 学 生: 学 号: 指导教师: 法律 摘 要

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谈起。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进行了廓清。其中又着重分析了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罪的认定问题。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的介绍,提出“失控说”应作为我国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论文的第三部分研究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