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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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法律
商业文化·法学之窗 2008年2月
欧盟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刘海波
(湖南省岳阳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岳阳,414000)
摘 要:2004年欧盟发布了新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该条例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在规制专利权滥用方面的最新成果,而我国随着的《反垄断法》的即将生效,制定规制专利权滥用的许可指南已经排上日程。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一些最新的做法,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权 滥用 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8)02—0220—01
一、欧盟条约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在欧盟的立法实践中没有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欧盟法院主要是通过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原条约第85、85条)来对具有反竞争目的或效果的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的。
条约第81条主要是禁止两个或多个企业间的协议或一致行动。该条第1款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协会的决议和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并具体例举了限制竞
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分析
伴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加强其竞争地位的过程,一些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往往与限制竞争或者垄断行为联系在一起。这尤其突出地表现为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
维普资讯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浅议新反垄断法
篇一:浅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浅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这种调查卡特尔的反垄断执法措施最初起源于美国,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方法。该制度1978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发现和查处卡特尔,有效提高反垄行为的断执法效率,维护竞争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自合法权益等一些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到今天为止,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已经成为了新型市场竞争中各国纷纷采用的有效措施。我国的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宽恕制度,但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使得该项法制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对于实施反垄断宽恕制度尚有困难。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对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卡特尔;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市场竞争;限制竞争
卡特尔最初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用于表述垄断协议的一个词语,是指通过分割市场、共享信息以限制其他竞争的一种协议行为。这种协议既包括竞争者之间的产品价格、市场划分等同平台之间的垄断协议,也包括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就产品转售、价格限制等不同平台之间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未将这种协议称之为卡特尔,而是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统一表述为垄断协议。这种行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
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
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具体概况如下:
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
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
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具体概况如下:
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
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以美国、欧盟的相关经验为视角
【内容摘要】转售价格维持在我国的市场交易中已较为严重。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第14、15条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8、10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应对现实情况。转售价格维持的福利效果复杂,理论及实务争议颇多,美国、欧盟均基于自身情况发展出了处理转售价格维持的模式。我国立法应借鉴其成熟经验,选择合适路径,完善相应的反垄断法律规范。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 共谋 合理规则 原则禁止与个案豁免
一、引言
按照学理上的定义,所谓转售价格维持 (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以下简称RPM) ,指的是上游企业对下游销售的产品价格保留控制权的一种合约安排。①根据RPM所指定的价格标准,大致可分为固定、最低或最高转售价格这三种形式。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对竞争、对消费者并无损害。②故而,本文将RPM的研究重点设定为固定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
自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就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反垄断法》实施相关的部门规章。但与经营者集中、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领域的系统性法
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以美国、欧盟的相关经验为视角
【内容摘要】转售价格维持在我国的市场交易中已较为严重。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第14、15条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8、10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应对现实情况。转售价格维持的福利效果复杂,理论及实务争议颇多,美国、欧盟均基于自身情况发展出了处理转售价格维持的模式。我国立法应借鉴其成熟经验,选择合适路径,完善相应的反垄断法律规范。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 共谋 合理规则 原则禁止与个案豁免
一、引言
按照学理上的定义,所谓转售价格维持 (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以下简称RPM) ,指的是上游企业对下游销售的产品价格保留控制权的一种合约安排。①根据RPM所指定的价格标准,大致可分为固定、最低或最高转售价格这三种形式。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对竞争、对消费者并无损害。②故而,本文将RPM的研究重点设定为固定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
自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就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反垄断法》实施相关的部门规章。但与经营者集中、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领域的系统性法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一、宽恕制度概述
(一)宽恕制度的概念
宽恕制度,指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和违法证据,协助执法当局调查案件,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美国是该项制度的创始国。宽恕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年轻的反垄断法制度。因为相对于1890年颁布的、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它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1978年,美国开始制定并实施了该项制度措施。自从该制度诞生起,它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显著的帮助作用。
为了更好的理解宽恕制度,有必要清楚“卡特尔”这一概念的内涵。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垄断组织以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如固定价格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等。
(二)卡特尔的危害性
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卡特尔作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企业之间通过达成价格、产量、划分销售区域的卡特尔,限制了公平竞争,还会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该相关市场。如果没有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卡特尔成员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要花费较之前数倍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技术改进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