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企业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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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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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理,杜绝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处理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 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留用察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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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职业教育中心校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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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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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分析

摘要:通过对重大安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犯罪特点的分析举例研究了一些案例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如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底,安全意识淡薄,涉案人数较多,不作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这些特点从而反映出了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发生的原因:安全意识不到位,整改不到位,执法监管不到位,技术培训不到位。最后对于这些原因的产生需要做一些针对性的预防,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失职渎职 安全事故 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稳定,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从检察院机关近年来办理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已经成为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1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

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责任事故犯罪。从这些犯罪所涉及的行业来看,有的犯罪发生在交通领域;有的犯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有的犯罪发生在危险物品管理领域;还有的犯罪则发生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等等。这些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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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

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一)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二)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

二级为一般事故,三级为轻微事故。

(三) 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

等各个方面。

(四)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有关职能科室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

校长办公议讨论并认定级别,重大事故报局备案。

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见附件) 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一)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需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由领导签字盖公章后存档,《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二)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

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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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

任倒查制度

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

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1.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2.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1.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2.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3.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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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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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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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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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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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反思

随着安全生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

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活动的实施方案。方案要突出今年安全生产月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主题,着重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安全生产只有满分,没有及格。安全,是我们电力工作者的生命,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个简单的操作都关系到多少人的生命。工作中有甜蜜、有成绩,也有不少的伤痛:那就是一次次的安全生产事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我坐下来翻开这一期期的安全快报,大红的标题多么的醒目,每一份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多么触目惊心。在这些事故原因中,一次次映如我眼帘的不外乎以下一些内容:某某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二票三制某某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某某现场设备不熟悉,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等等。

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自踏入电力行业的大门,就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我们牢记在心,我们是时时讲、周周学,月月喊,安全工作规程翻破了一本又一本,安全学习记录是厚厚一大叠,那为什么一出事故进行分析,结果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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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

非煤矿山企业的种类多样,情况繁杂,可能发生如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其原因也是千差万别。但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个方面。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主要表现

一是管理者的不安全行为。如:项目建设中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不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按规定投入足够的安全管理经费、安全培训经费、安全设备设施经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指挥;不认真组织召开班前安全会议,不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作业环节中存在的安全注意事项;不认真组织制定、修订、补充、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岗位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等规章制度;班中不认真检查、督促职工落实作业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认真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或整改未形成闭环,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不认真制定应急预案或演练不认真;对发生的事故及苗子不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等等。

二是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如:违反规章制度作业。主要有:不按规定的程序作业,又叫越序作业或擅自减少作业环节;不按程序规定的程度作业,在执行

案例预警 -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简要情况通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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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摘要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年2月27日,教育部批复同意清华附中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2014年6月12日,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规建字0037号)。2014年7月18日,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施建字0434号)。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