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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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
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
户 (17)
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 30 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1)
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2)
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 账户) .. 34 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 账户) (36)
第十七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39)
第十八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1)
第十九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二十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三章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2014.0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SECURIT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
声明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本 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 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本公司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相关业务之用。 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 则为准。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并在网站(www.chinaclear.cn)及时更新, 恕不另行通知。
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4年 4月
目录
股份初始登记 ........................................................................................
证券账户操作指南 - 图文
证券账户
操作指南
咨询顾问:刘 魁 手 机:13826564998 Q Q:974672666 办公电话:0755-83131201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开户信&密码信指引————————————————— 2-5 资金存取指引 ----------------------------------------- 6-8 行情及交易指引 ----------------------------------- 9 附录1(国内建行汇款指引----------------------------------- 11-13 附录2(国内招行汇款指引)————————————————— 14-16 附录3(国内工行汇款指引)————————————————— 17-18 附录4(国内中行汇款指引)---------------------------------- 19-20
八. 附录5(附录5:汇款所需其他信息)————————————— 21
2
账户开立成功,可以获得什么资料?
开户
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为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规范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范围
交易所目前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开立交易编码的业务包括: 1. 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4.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投资者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提供开户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期货公司应当对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投资者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向交易所申请证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填表说明见附件);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证券
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为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规范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范围
交易所目前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开立交易编码的业务包括: 1. 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4.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投资者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提供开户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期货公司应当对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投资者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向交易所申请证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填表说明见附件);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证券
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分户管理业务指南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总部《关于落实〈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4]231号),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业务指南。
一、 指定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
为实现结算备付金账户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应严格清分其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并将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专门用于自营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证券公司确定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席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自营业务席位只能从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客户业务必须通过非自营业务席位进行;
2. 如果证券公司同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营和非自营业务,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两个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分别用于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3. 对于A、B股共用资金结算席位,由于自营业务席位不具有B股交易权,并且B股业务只能是非自营业务,因此要求B股业务使用B股专用席位,或者使用非自营业务的AB股共用席
位。
二、办理股份转托管
证券公
证券质押业务办理指南
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可以转让的证券,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外资股、流通股、基金和国债及上市公司可转债等。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
2、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出质方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
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立 (一)存款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开户资料(所需资料见附表)原件和两套复印件,交开户银行。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查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录入相关账户信息;同时向其管辖行报送书面申请资料。
(三)管辖行
管辖行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开户银行;符合条件的,集中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及时到人民银行取回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密码及返还的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对管辖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不符合条件的,在“开户申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
产品账户开户
产品账户开户
一、 投资者在办理交易类业务前,必须先开立产品账户。
二、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产品账户的同时,直销柜台将同时为其开立一个交易账户。 三、 个人投资者开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文职证、
警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对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投资者在直
销柜台办理中登产品账户开户业务时,还需出示沪深的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提供复印件(若有);
3、 出示同名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或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4、 填妥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5、 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
6、 申请开通传真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需提供经本人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三
份;
7、 对于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或出示以下材
料:
(1) 出示有效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提供复印件;
(3) 港澳台居民应当以港澳台投资人的境内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交易资
金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