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两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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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两权分离_过度投资与公司价值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1年第1期
总第73期江西财经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O.1,2011Serial NO.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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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09-2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962005);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8-09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A630103)
作者简介:杨兴全,石河子大学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研究;曾
义,温州大学教师,主
要从事公司财务研究。一、引言
股权结构是研究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随着公司治理研究从具有典型股权分散结构的美国向其他国家的不断延展,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研究证实了大多数公司中控制性股东的存在(La Porta et
al.,1999;Faccio 和Lang ,2002)。[1-2]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权分散情况
下的搭便车问题而减少管理层的代理人问题,但控股股东因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而侵害
公司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文献综述
【摘 要】在我国,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上市公司中两大主要代理问题之一,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是新环境下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关系到投资者的保护、公司治理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与“掏空”相关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梳理了国内外“掏空”的研究文献,对其研究的重点进行了归纳。
【关键词】控股股东;掏空;文献综述
一、引言
目前,股权不是分散是相当集中, 因此控股股东的行为方式及其后果正成为公司治理与财务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公司的两大主要代理问题存在于管理者和股东之间以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而laporta等(1999)认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在世界上大多数企业中更为普遍。本文掏空是指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掏空理论是针对集中的所有权模式提出的。所有权的集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股权分散情况下的公司代理成本,但却增加了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的能力。在司法体系不尽完善的国家,能够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 还能采取关联交易等方式(deni,mcconnel,2003)。 二、国外关于掏空的研究 (
股东知情权梳理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述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二、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梳理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民诉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法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权的诉讼
诉讼主体: 原告:隐名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显名股东,其他股东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
1、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如对投资主体范围的限制)等违法目的。这一种类型的隐名投资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认定无效。出资合同无效,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隐名股东当然不具有股东身份。
2、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由全民所有制改制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部分职工(下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及合同法委托人可以解除其与股东代表的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委托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及公司进行商议,达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出资人意愿的协议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后方可
ST东源控股股东金科地产近况
个股观察,000656ST东源控股股东金科地产近况
ST东源控股股东金科地产近况
市场调整期,品牌企业历来是市场份额逆市提升的重要保障。9月18日,2010年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成果发布会再度成为焦点。在今年的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研究中,渝派房企表现出色。金科地产再度入围“2010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稳居全国一线房企阵营。
据了解,“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国指数研究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三大权威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国房地产品牌TOP10研究组发布。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自2004年开展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以来,已持续进行了7年,历届研究成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品牌企业巩固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忠诚度、强化行业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总部设在重庆的地产企业——金科地产,已是第二次入围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10强,品牌价值增长至30.38亿元,增幅达45.6%,超过全国混合所有制房企35.8%的平均增幅;同时,旗下金科廊桥水乡、金科王府还分别荣膺中国房地产住宅项目品牌价值10强和中国房地产地方项目品牌价值10强,成为此次揽获大奖最多的全国性房企。
从品牌价值到多项目价值的
ST东源控股股东金科地产近况
个股观察,000656ST东源控股股东金科地产近况
ST东源控股股东金科地产近况
市场调整期,品牌企业历来是市场份额逆市提升的重要保障。9月18日,2010年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成果发布会再度成为焦点。在今年的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研究中,渝派房企表现出色。金科地产再度入围“2010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稳居全国一线房企阵营。
据了解,“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国指数研究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三大权威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国房地产品牌TOP10研究组发布。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自2004年开展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以来,已持续进行了7年,历届研究成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品牌企业巩固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忠诚度、强化行业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总部设在重庆的地产企业——金科地产,已是第二次入围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10强,品牌价值增长至30.38亿元,增幅达45.6%,超过全国混合所有制房企35.8%的平均增幅;同时,旗下金科廊桥水乡、金科王府还分别荣膺中国房地产住宅项目品牌价值10强和中国房地产地方项目品牌价值10强,成为此次揽获大奖最多的全国性房企。
从品牌价值到多项目价值的
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
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实际主体严重脱节,
未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并忽略和放弃对其相应的法律规制。公司治
理的重要方向和出路是建构以控股股东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应顺应公
司控股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态势,围绕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建构科学、合
理、系统的法律规则,使其依法掌权行权,充分利用和发挥控股股东在公司
治理中独特的积极作用。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首先是遏制控制权的滥用,同
时亦应合理引导和规范控制权的行使,由控股股东代行股东会职权的职权代
行机制是创新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控制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公司治理;控股股东;权利滥用;资本多数决;信义义务
目录
一、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
二、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控股股东法律规制缺位
三、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出路:以控股股东为核心
四、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遏制权利滥用与规范权利行使
中国的公司治理倍受批评,公司治理的丑闻时常爆发。为改进和提升公司治理的水平和效果,公司企业、实务部门和学界进行了漫长的艰苦求索,公司立法、执法和司法亦有不懈的制度优化和规则更新。然而几十年过去,公司治理的改革却成效甚
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方式
核心内容: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华美奇公司股东,华美奇公司于1999年3月设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北京市华美佳时装厂(以下简称华美佳时装厂)35名职工和华美佳时装厂共同投资设立,并制定了华美奇公司章程。但华美奇公司自设立以来,不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肆意侵害股东权益。
按照华美奇公司章程第9章第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但公司设立八年来,股东从未收到过一份财务报告,为此股东多次要求公示公司财务状况,但公司始终不予公示,至今公司股东也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股东也未分得任何资产收益。华美奇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数不胜数。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知情权及公司章程、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华美奇公司提出查账申请,但华美奇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拒收
两权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因为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包括第一阶段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阶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达成一个同时包括两阶段的公约是很难在国际上达成共识的。另外,像资本主义的美国会比较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共产主义国家则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撰写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监管,人权理事会是一个由每年开三次会议的18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是由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条可选协议。第一条协议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在第一条可选协议之下,拥有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系统中最复杂的法学系统。第二条可选协议废止了死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包括149个成员国家。 公约正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
股东知情权的实践问题研究
股东知情权的实践问题研究
【摘要】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更具有保障与救
济的可操作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对知情权的主体、内容、举证责任分配、保护及其限制等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留有许多空白。如何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建立合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达到公司股东中的正博弈,是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在完善发展中的难题。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司法救济 利益冲突及平衡
自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公司制度逐渐成为了我国现代企业所主要采用的组织形式。现代公司制度使得企业管理经营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然而,公司本身股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的制度结构,使得公司股东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隔离开来,这样大部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企业逐渐构建起了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的定期披露,使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信息。然而,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公司大股东与公司小股东之间的目标利益存在巨大的分歧,公司在发展经营的同时,公司内部存在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博弈对抗。大股东为了扩张自身利益,利用自身的控制力进行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现象层出不穷1,如国内著名的银广厦的财务丑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