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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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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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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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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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玉灵儿

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

1

罪的认定过程。

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

2

定义为犯罪。

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历史根源

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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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

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

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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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

罪主观方面

【考点背景】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对于后续的学习起着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掌握好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知识,才能将刑法的犯罪论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所以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要的两方面心理的体现,当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其实也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活动的一种体现,但我们通常不考虑将其作为构成要件去评价犯罪,所以对于故意和过失的把握尤为重要。

(2)犯罪故意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心理态度即希望和放任之分,所以理论上也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

论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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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基于保障人权角度

摘 要:构成要件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对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而犯罪论体系面临更新,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问题。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

1 构成要件简述

1. 1 构成要件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一词来自德语Tatbestand ,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i (犯罪的确证)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休斯从Constare de de2licti 引申出Corpus delicti 一词并加以使用,意指“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它的意义主要是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包括拷问) 的原则,从而达到限制官衙主义的目的。这一具有诉讼法性质的Corpus delicti 概念传到英美法中后,在有关口供、辅助证据方面,仍然使用着这一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者贝林在其1905 年著作《刑法的纲要》和1906 年著作《犯罪论》中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贝林起先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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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犯罪论更是刑法学的基石,近几年来是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有的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有的建议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亦或创立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我国耦合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规律,而且四要件既是积极的入罪要件而且也也具有出罪机制,具有合理性。司法实践和长久的历史证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不是移植的舶来品,而是本土化的核心理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需要重建。

关键词:犯罪构成 合理性 三阶层 四要件

一、争议缘起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所需条件的总和,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等特征,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命题还是法律规定还存在争议。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的产物,在防止司法擅断,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理论界就存在主张犯罪构成“二要件”、“三要件”、的“改造论”,近年来又有一些学者从根本上质疑原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构成的相关性问题进行批判性。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现有犯罪论体系的思考。笔者并不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两点上存在问题,主张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就目前的中国实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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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犯罪论更是刑法学的基石,近几年来是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有的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有的建议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亦或创立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我国耦合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规律,而且四要件既是积极的入罪要件而且也也具有出罪机制,具有合理性。司法实践和长久的历史证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不是移植的舶来品,而是本土化的核心理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需要重建。

关键词:犯罪构成 合理性 三阶层 四要件

一、争议缘起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所需条件的总和,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等特征,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命题还是法律规定还存在争议。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的产物,在防止司法擅断,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理论界就存在主张犯罪构成“二要件”、“三要件”、的“改造论”,近年来又有一些学者从根本上质疑原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构成的相关性问题进行批判性。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现有犯罪论体系的思考。笔者并不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两点上存在问题,主张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就目前的中国实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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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摘 要]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例如,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条文规定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是犯罪的主体,“故意”是罪过形式,“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秘罪证”是犯罪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是行为时间,“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这些成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就是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其中各个构成成分,就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文章是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这三方面分析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松成。

[关键词]犯罪客体;生命;健康权;权利 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行为最终可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侵犯了某个社会关系,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则当然构成犯罪,但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个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就当然不构成犯罪。

(一)生命权

生命权作为每个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人身权。一个公民没有了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都将失去没意义。人的生命权是从其出生开始,结束于生命结束。因此,青少年激情犯罪侵犯的这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人的生命起始标志,刑法理论上的认识不一致,主要有“阵痛说”、“

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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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所谓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理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料,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非法采矿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以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出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