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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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商事留置权
作者:赵娟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使得其成立要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以及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商人概念的不确定性极大地阻碍了商人成为商事留置权主体的可能性,而对于商事留置权主体的企业而,应对企业作出扩大解释。有价证券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具有当然性。不动产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对于不动产上所生债务的担保可以用其他权利解决,不宜成立留置权。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商人 企业 牵连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一)商人。
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上,可以称为“商人”的主体类型有三大类,即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商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合作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论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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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
作者:赵娟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使得其成立要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以及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商人概念的不确定性极大地阻碍了商人成为商事留置权主体的可能性,而对于商事留置权主体的企业而,应对企业作出扩大解释。有价证券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具有当然性。不动产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对于不动产上所生债务的担保可以用其他权利解决,不宜成立留置权。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商人 企业 牵连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一)商人。
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上,可以称为“商人”的主体类型有三大类,即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商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合作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讲师
一、引言
我国《物权法》第4编“担保物权”第18章名为“留置权”,其中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该条以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制了我国法上的商事留置权。所谓商事留置权,就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在沿革上就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据学界考证,民事留置权乃发轫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和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此种以公平原理为基础之拒绝给付权,仅系一种人之抗辩,乃对人之权利,且系分散规定,而无统一之制度。然此种原理其后深深影响大陆法系。” [1]该种制度最终在大陆法系发展成为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当然,关于民事留置权的效力,又有物权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分。至于商事留置权,学界通说认为,其乃是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团体的习惯法, [2]不同于民事上一般留置权的起源与发展。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留置的标的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性的要求不同。反映在我国《物权法》上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来源:作者:高传喜
[摘 要]留置制度作为担保物权制度,其旨在维护交易公平 ,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限制的过于狭窄。在本文中,笔者明确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意义之后,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初步探讨.认为为了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今后立法应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
[关键词]法定性 牵连关系
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原则而设立,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的物,对债务人债权又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如果允许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以甚至无从获得清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未必是公平的.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继续占有其物的权利,以间接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权获得满足,这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一方履行债务而不顾他方债务,以维护交易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建立起了我国的担保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每日一练(2016.9.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每日一练(2016.9.21)
一、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答案代码。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 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泰山市的荣昌公司为国有企业,荣发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两个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荣昌公司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出了一套处理产权纠纷的意见,并与荣发公司协商解决,荣发公司不同意荣昌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荣昌公司可以提请( )。
A.泰山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B.泰山市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C.泰山市的人民政府裁定解决
D.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根据规定,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2、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因素的是( )。
A.关税
B.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一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一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试论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责任
试论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责任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龙玉兰
[内容摘要] 文章阐述了港口经营人正确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权利的重要性及其方法,并论述了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委托作业合同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于在作业中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短少、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同时,作者认为《货物作业规则》虽然没有规定港口经营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但其作为海上运输承运人的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权利和抗辩。
[关键词]行使留置权;催告;合理期限;法律责任;赔偿;限制责任。
笔者在《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中已阐明,港口经营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进行港口货物作业,是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本文将就港口经营人如何行使留置权以及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并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1、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方法及义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我们从国际公约也看到,《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10条“对货物的担保权”中规定,经营人有权扣留货物,以便索取在他对货物负责期间及其后期间由他对货
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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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 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20条(现20条)
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身权侵权 获益赔偿 补偿性 侵权责任 威慑 权利保护
内容提要: 某些人身权包含财产价值,对这些人身权侵权适用获益赔偿具有正当性,能有效实现侵权责任法行为威慑的功能和权利保护的目标。人格权侵权获益赔偿的要件包括加害行为及其不法性、加害人获益、加害行为与获得利益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恶意、获益超过损害。获益的计算可以是净利润也可以是毛利润,既包括实际获益也包括拟制获益。获益赔偿适用于所有包含财产价值的人身权并延及相关法益,并是补充性的救济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关于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的规定在总体上值得肯定,但在诸多方面有待改进和完善。
2009年10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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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难以确
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几点思考
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几点思考
《政法论丛》第200403期第75页
夏凤英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构成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为以下论述方便,此处作一简单列举,传统上善意取得之构成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动产者,谓不动产以外的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7条),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因此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物。但能善意取得的动产不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且让与人占有该动产为合法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寄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无处分权而让与他人之物。3.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能存在善意取得,基于事实行为如继承、盗窃等以及无偿行为如赠与则不适用善意取得。4.受让人须取得动产的占有,即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5.受让人须为善意。对善意的理解,有认为非故意或过失便为善意,有认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便为善意。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