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存废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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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之存废
姓名: 专业:法学 学院: 学号: 年级:
摘要: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已经存在很久,至今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兴盛、逐渐被废除的五个阶段。而它的存在被人们所重视,并引发了人们特别是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场激烈的争论极大地充实了对死刑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死刑的理解。本文将着重从我国死刑的发展与现状并结合名家学说来阐述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和本人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
关键词:死刑 中国死刑制度发展史死刑存置论 死刑废除轮 中国死刑命运 死刑废除建议
目 录
前言 ????????????????????1 中国死刑制度发展史 ????????????2
死刑存置论 ????????????????4 死刑废除论 ????????????????5 结论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贝卡里亚出版过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其中有以边沁,菲力为代表的死刑废除论,也有以黑格尔,康
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之存废
姓名: 专业:法学 学院: 学号: 年级:
摘要: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已经存在很久,至今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兴盛、逐渐被废除的五个阶段。而它的存在被人们所重视,并引发了人们特别是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场激烈的争论极大地充实了对死刑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死刑的理解。本文将着重从我国死刑的发展与现状并结合名家学说来阐述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和本人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
关键词:死刑 中国死刑制度发展史死刑存置论 死刑废除轮 中国死刑命运 死刑废除建议
目 录
前言 ????????????????????1 中国死刑制度发展史 ????????????2
死刑存置论 ????????????????4 死刑废除论 ????????????????5 结论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贝卡里亚出版过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其中有以边沁,菲力为代表的死刑废除论,也有以黑格尔,康
死刑的存废
篇一: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引言 .......................................................................... 1
一、 死刑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2
(一)死刑概述 ................................................................ 2
(二)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 2
(三)各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 ............................................ 3
二、 死刑存废之争的主流观点及思考 ............................................. 4
(一) 死刑废止论 .............................................................. 4 (二) 死刑保留论 ............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 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死刑的存废
一、 简介
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
浅谈死刑的存废问题
法学基础课作业一
浅谈死刑的存废问题
法律条文的制定不是孤立的,它是和社会的发展状况紧密联系的。经过将近一节课时间的讨论,结合当下的中国国情,我们小组一致认为在当下中国死刑不适合立即废止。下面谈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1:从传统的角度来讲,自从中国产生法律以来,死刑就作为一条重要的刑罚而延续了几千年,“杀人偿命”等诸多这种报复性的刑罚观念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一时无法改变。如果贸然废止死刑,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2: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讲,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人口是美国的4倍多,我们奉行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样不是世界上的主流形态,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执政压力,中国目前的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而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可以有效遏制、震慑反对国家、反对社会的极端分子,所以从国家的层面来讲是不会主动放弃这样一种最高的暴力形式的。
3:从死刑的施与对象来看,中国普遍的守法观念还未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任重道远。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最终是有可能废除的,但由于目前的社会条件的限制,就现阶段而言,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法制知识、
浅谈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由药家鑫案引发关于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的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马逢博
摘要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世界范围内争议激烈的问题,这一争议在人类历史上已长达200多年之久。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不久前发生的药家鑫事件再次将这一争论推向高潮。本文将以药家鑫案为例,谈谈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 死刑 存废 中国 发展趋势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穿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4月22日
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成稿(1)
内容摘要: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又称生命刑。它的存在是一个古老但历来颇受世人关注的话题。原因在于,死刑关系一个人的生死。死刑的威慑力究竟有多大?对杀人犯不处死刑能否得到大众的认可?死刑是否真的能阻止恶性暴力犯罪的日益增加?废除死刑是否会引发犯罪?这些问题都与死刑的存废密切相关。本文拟从死刑发展趋势、世界各国死刑存废观念,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死刑制度适用的现状来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死刑的废止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必然结果,但它又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就我国目前具体情况来看,目前还不具备死刑废除的条件,死刑的废除应暂缓。并在一定范围内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
关键词: 死 刑 存 废 限 制
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
死刑的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存在既有个别预防效果,又有着大于消极威慑效果的积极威慑效果,起着威慑犯罪、稳定社会、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特权和统治地位等作用。这些使得死刑的存在是一种符合作为刑罚的效益价值的一种有效刑罚方法。并在人类几千年的刑罚历史上始终处于主刑的地位。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
论债法总论的存废
论债法总论的存废
2010级民商法 张芳 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的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的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都有了相应的单行法,民法典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及如何安排债法体系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
一、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的几种观点
关于债法总论在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存废问题,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议。其中持肯定说的学者居多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以柳经纬为代表的学者着眼于非典型之债的法律适用,主张在统一债的法律体系的同时,亦为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之债的法律适用找到一席之地。因此,他主张设立债法总则不仅是要统率四种典型之债,而且是要统率所有债包括诸如添附中的求偿、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行政登记收费等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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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有学者认为债法体系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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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厦门大学法学评论》总第十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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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之利弊
论死刑之利弊
目 录
一、引言????????????????????????1
二、死刑的概念及其发展??????????????????1 三、死刑的目的及其思考??????????????????2
四、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4 五、我国应存置死刑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基础??????????6 六、总结:要保留死刑必须扬长避短?????????????9 一、 引言: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剥夺公民生命的残忍刑罚,其功利
性未必象人民想象那么大,而其正当性倍受普遍质疑,其非人道性和严整侵害人权的特性反映出人性中残忍、野蛮和悲情的一面。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在人权已成为普世性价值观念的今天,应当逐渐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判死刑的适用。 二、 死刑的概念及其发展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同时又是
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
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
解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2013-06-10 15:47:00 来源:《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关键词: 《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废止论
内容提要: 以《民法通则》第116条为蓝本“扩建”而成的《合同法》第121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原本就不合时宜。该规范不仅强行介入合同当事人对履行风险的分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理,而且曲解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本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7条)来应对。第121条也不像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规范那样具有作为任意规范的价值,应当予以废止。
一、序言
《合同法》在总则第7章“违约责任”的第121条,设置了有关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 [1]之情形的责任分担规则。依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的原因”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的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如果属于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