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于什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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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并购贷款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81号
各银监局:
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实现风险预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三、本指引所称风险评价是指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经营状况及所属集团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并就财务公司风险作出总体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四、本指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措施的监管安排。
五、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评价
一、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
公文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
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1号
各银监局:
现将《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银行评级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方法的理解和掌握,人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一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一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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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镇银行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高质量完成监管评级工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臵;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
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促使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是指银监会派出机构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辖内客户风险信息,指导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第三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共享内容
第四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内容主要为依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的客户风险信息。
第五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共享以“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为基础的客户风险信息。
经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具备条件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内容。
第六条 经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派出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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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据客户风险信息筛选高风险集团客户并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高风险集团客户风险信息。
第七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异议处理工作。
第八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 (试行) 》的通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银监发[2011]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资 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 行) 》 、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b5E2RGbCb5E2RGbC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 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 。附属法人 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 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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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 础上, 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 识别、 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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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
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
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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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
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
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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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急件
淮银监办〔2011〕23号
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 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农发行淮安市分行,各大型银行淮安分行,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浦发行淮安分行,邮储银行淮安市分行,淮安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含苏南农商行驻淮支行),苏州银行涟水支行:
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工作,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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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要求,提高执行的自觉性,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提高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合力。
二、按时高质完成自评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小组,真实客观地组织实施自评工作。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标准,按照评估模板逐条自评。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标准,按照模板进行自评。自评过程中,要注明哪条标准不适用,同时注明不适用的原因。自评工作应于2011年7月底结束,并形成自评工作报告。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