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处罚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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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班级处罚条例
内务
出操
班级纪律 卫生
353班处罚条例 违纪情况 被子、铺面、床下个人物品摆放不整齐、开橱子、橱子放东西等 地面脏、不开窗户、早起不拉窗帘、晚上不及时关灯等 午休、晚休吃东西、说话、提前上厕所等 队形不整齐、口号不响亮 掉队、搞小动作、说话等 集合迟到 上午第五节课、晚四说话,吃东西,睡觉等 课上说话、喝水、扇扇子、睡觉等 课间大声喧哗、打闹等 打扫不干净
违纪处罚 每天上午第五节课停课整顿 值日生值日一个星期,宿舍长检讨 停课回家,3天、5天、10天、开除 整体停课整顿 班主任处理 班主任处理 每天在教室后面站着听课 叫家长 每天在教室后面站着听课 加罚1天、2天、3天等
治安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篇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可以看出,一切行政处罚都要以该法为依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毫无疑问,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问题必须解决。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必须有相适应的车辆,这是客运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要有适应需要的车辆数量和车型。根据交通部 1993年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距可以分为四类:(1 一类班车客运, 指运距在800公里以上 (含 800公里的班车客运; (2 二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 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 800公里的班车客运; (3三类班车客运, 指运距在 150公里以上 (含 150公里至 400公里的班车客运; (4 四类班车客运, 指运距在 150公里以内的班车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
三违处罚条例
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
“三违”处罚条例
为了进一步强化厂员工安全意识,力求通过制度约束,杜绝“三违”现象,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严格安全管理,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杜绝违章,避免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要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和正规化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努力做好对“三违”行为的超前预防。
3、本条例所指“三违”包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厂每个员工及家属都有反“三违”的权利。
5、厂的各级领导、车间主任要建立制止“三违”行动作为自己管理工的首要任务来抓,每一个员工要把制止“三违”当做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反“三违”规定及考核办法
一、抓“三违”指标
1、厂领导每人每季抓“三违”不少于1人次,各科室负责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
2、生产调度,技术科科室干部每人每月抓“三违”至少3人次。 3、厂所有员工都有抓“三违”和举报“三违”的权利,举报受理单位为厂安委会和公司安监局。
二、具体要求
1、各级管理干部对当天所抓的“三违”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填写“三违”通知单,否则无效。
2、安委会办公室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本规定的特权。禁止任何人为违纪学生说情或故意干扰阻挠正常查处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查处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处理程序与规定秉公办事,违纪者学院应追究其相关责任。任何错误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均应适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六条 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秩序、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扰乱正常秩序者。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在其中起骨干作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对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
ccc认证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7号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一月四日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铁路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及其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铁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与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职责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条 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铁道部规定的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经培训合格,取得铁道部统一颁发的“中华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