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大工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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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 川 省 测 绘 局
二○一○年四月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第1 页 共33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2)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3)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4) 第五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10)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6)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20)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21) 第九章 附则 ??????????????(23) 附录一:术语 ??????????????(24) 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28)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第2 页 共33页
第一章 总 则
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及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6月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 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
权限分别向市(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
权限分别向市(
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011年8月1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的活动。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
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汽车维修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遵守本细则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二类)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教育厅
川卫办发?2011?863号
文件
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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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主题词:卫生 托儿所△ 幼儿园△ 细则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罗岱)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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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