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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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汇综发131号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
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综发〔2011〕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
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1]71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1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1]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2010年8月至今外汇管理规定变动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1 / 2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
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
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出口换汇成本监测样本企业
外汇投资与分析报告、报表文告
企业在手订单情况调查问卷
公司名称:
一、贵企业预计2009年的产品内销比例比2008年的变化情况(单选)( )。 A 增长; B 不变; C 下降。
二、截止2009年3月末,贵企业在手订单金额较上年同期的变化情况(单选)( )。 A 变化区间(-5%,5%); B 增长区间(5%,10%); C 增长10%以上;
D 下降区间(-5%,-10%); E 下降10%以上。
三、截至2009年3月末,贵企业在手订单的出口产品价格综合水平较上年同期的变化情况(单选)(A 变化区间(-1%,1%); B 上调区间(1%,5%); C 上调区间(5%,10%); D 上调10%以上;
)。
外汇投资与分析报告、报表文告
E 下调区间(-5%,-1%); F 下调区间(-10%,-5%); G 下调10%以上。
四、2009年1月、2月、3月,贵企业的出口换汇成本分别是( )、( )和( )人民币/美元。
五、根据往年经验,贵企业一季度的出口订单对全年的出口影响程度如何(单选)( )? A 一季度的订单通常决定了企业全年出口;
B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在收到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即时恢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办理的正常流程。
二、为保障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联络,请各分局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并将二十四小时有效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如联系人出现变更,请及时通知。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9 文号:汇发【2010】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在收到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即时恢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办理的正常流程。
二、为保障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联络,请各分局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并将二十四小时有效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如联系人出现变更,请及时通知。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92]汇管函字第16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09.10 【实施日期】199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92]汇管函字第1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为国家多创外汇,我们修定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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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外汇管理,均按本办
20111111汇综发131号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
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综发〔2011〕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等规章的通知《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
通知
1997年9月24日 (19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我局制定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于1997年9月8日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各分支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