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效果理论是指人们在判断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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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效果
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第三人效果
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案例:第三人欺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案例:第三人欺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大众传媒与大众文化
大众文化
维普资讯
第 4卷第 5期Vo . 14No 5 .
潍坊学院学报Ju lo i n iest o ma fWef gUn v ri a y
2o 0 4年 9月Sp20 e .0 4
大众传媒与大众文化谭玉萍+(潍坊学院,山东潍坊 2 14 ) 6 0 1
摘
要:进入 2 0世纪,随着城市化进程、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地
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文化赢得了自的独立与自主,为当代社会政治、身成经济之外的第三种重要力量;次,其文化改变了其固有的角色,它演变成为一种商品,并逐渐发展为经济领域的一支有生力 量,成了生机勃勃、力无限的文化产业。正是由于大众文化的极度扩张与科技文化的发展,类才形潜人 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一新的历史时代,大众传媒与大众文化的地位举足轻重。 关键词:大众传媒;大众文化;文化产业中图分类号: 1 G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7— 2 8 2 0 )5— 0 2— 2 1 1 4 8 (0 4 0 0 3 0 6
一
、
文化上的“三足鼎立”
纪文化呈现出三足鼎立的局面,主流文化、精英文化、大众文化共同构建了丰富多彩的 2 0世纪的文化内容。其中,大众文化的异军突起是 2 0世纪
《大众传媒与大众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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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音乐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影视音乐是大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一种消费文化,现代影视艺术传播大众化走向趋势越来越显著,体现出"快餐式"、商品化、技术化、组织化、机械复制、标准化、偶像崇拜、娱乐化的特点,它消除了传统文化的批判性特征,偏离了精英文化崇尚的人文理想,值得我们警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中国影视从一本正经到影视音乐观众,只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全国上下一片风风火火的“影视音乐节目”掀起了影视浪潮。随着娱乐风的越刮越强,大众传媒的娱乐功能引起了政府更多的关注和利用。影视音乐节目进行了认识,从如何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中国的娱乐节目,使其真正成为一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而又让人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然而,有些人却为此投机取巧,把影视音乐变成纯媚俗取悦大众的工具,其发展方向仅仅考虑的是生钱效应。
当前的影视音乐正逐渐成为影视艺术的重要构成元素,音乐与影视有机的融合成为一个艺术整体。但很多情况下都存在着对传统的背离与叛逆。用虚假的需要和解决方法替代真实的需要和解决办法。虚假的需要是物质的需求,无限刺激我们的消费欲望,表面上是让我们投其所好,实际上是在束缚着我们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 2014-01-09 11:10:43 作者:王福华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为立法动因,将第三人撒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加以规定,这一程序以诉的方式被适用便成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该程序所具有的补充性与变更性特点,使其与申请再审、诉讼第三人及执行异议等相关制度之间保持了明确的界限,这些程序分别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从立法论、目的论、解释论出发,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既可以保证其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正文】
诉讼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受到程序保障的只有当事人,因此判决效力也往往只及于当事人,此为判决的相对效。有鉴于此,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以程序保障为基础,将眼光只放在当事人身上,强调诉讼的相对性和个别性,较少考虑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然而现实中的民事诉讼虽然不将判决既判力直接及于案外第三人,却可能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这种裁判无论在结果意义上是对是错,都可能违反程序保障原理。因此需要对该第三人给予制度上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由
全球化与大众传媒
考试,考研,传播学
传播研究的新领域 2全球化与大众媒介 1(2009-10-17 15:18:22)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不能放弃,就去坚持。
中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是一个艰难的转型。转型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1999年是十分关键的一年,因为就在该年,中美签订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意味着中国入世的最大障碍已经消除,并最终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在这样一个急剧变化的过程中,中国的媒介研究到底作出哪些回应?有什么样的观点?为此,笔者浏览了1999~2001 年的《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现代传播》和《国际新闻界》上的文章,试图对此作一点探讨。本文在方法上不采用严格的内容分析,而是以文本阅读和阐释为手段。这样做在科学性上可能要稍逊一筹,但其长处是有利于展示一些深层次想法和观念。
关于2000年的新闻学研究,有学者曾总结道,WTO和中国新闻传播业的关系,还未全面展开,(注:陈力丹:《2000年新闻学研究的回顾》,《新闻界》2001-3)但据说到了2001年,这方面的文章有二十多篇。(注:陈力丹:《2001年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概述》,http://www.77cn.com.cn.)就我看到的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