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日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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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日照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对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
(二)医院病房楼;
(三)中小学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食用类)未加工或初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种植业、养殖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05〕58号)
【发布单位】长春市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2005-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长春市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长府办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日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
证照管理办法(2012-12-15)
证照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1.1 为加强集团总部、各分、子公司证照的管理,确保所属证照在受控的情况下正确使用,起到降低公司运营管理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的证照分为两类,分别为:公司证照和个人证件;
① 公司证照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资质证、许可证、产权证、登记证、合格证等有效证照;
② 个人证件是指:经相关部门认证核发给个人的执业、资格、上岗证等有效证件、证书; 2、职责
2.1 行政管理部:是公司各类证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各类证照的造册登记、保管、备案以及经营场所悬挂有关证照的具体工作落实。
2.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个人证件的申报、审验、升级、办理或收缴工作; 3、证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1 证照、证件办理
3.1.1 公司应依据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积极参与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举行的有利于公司经营、可以提高公司声誉、信誉的评比活动。
3.1.2 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公司证照办理由行政管理部牵头,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办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个人证件办理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根据情况承办部分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供热计量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13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
山东日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图文
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B> 第一???nbsp;总则 第一???nbsp;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nbsp;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国家或省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BR>第三???nbsp;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城市政府总揽,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的原则;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BR>第四???nbsp;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计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 第二???nbsp;项目管理 第五???nbsp;经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31
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65I-TM-2010-01
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
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行。
民航局空管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民航局空管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
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
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
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
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经历证明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
长春市历任市委书记
长春市历任市委书记、市长 长春市历任市委书记 任期 2007.05 - 至今 2005.12 - 2007.05 2002.06 - 2005.12 1996.06 - 2002.06 1992.11 - 1996.06 1983.11 - 1986.01 1986.01 - 1988.04 1983.02 - 1986.01 1978.01 - 1983.02 1975.01 - 1977.12 1973.05 - 1975.01 1969.09 - 1973.05 1969.01 - 1969.09 1968.02 - 1969.01 1955.12 - 1968.02 1952.07 - 1955.12 1949.09 - 1952.07 长春市历任市长 姓名 高广滨 王儒林 杜学芳 米凤君 王云坤 陈振康 吴亦侠 肖 纯 任青远 张李明 刘慈恺 苏俊禄 徐仲禹 任青远 宋洁涵 傅雨田 刘亚雄 任期 2012.03 - 至今 姓名 姜治莹 2007.02 - 2012.03 崔 杰 2002.12 - 2007.02. 祝业精 1998.01 - 2002.12. 李 述 1996.06 - 1998.01. 宋春华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