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实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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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验法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论文
(2014 ---- 2015学年 第 1 学期)
学院(中心、所): 教育科学 专 业 名 称: 心理健康教育 课 程 名 称: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论 文 题 目: 教育研究方法——实验法
授课教师(职称): 徐冰鸥(教授)
研 究 生 姓 名: 王琨、李鑫洁、牛羊 年 级: 2014级 学 号: 201421409006 201421409007 201421409009
成 绩: 评 阅 日 期: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4年 12 月 31 日
1
第八章 教育实验法
第一节 教育
教育实验法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论文
(2014 ---- 2015学年 第 1 学期)
学院(中心、所): 教育科学 专 业 名 称: 心理健康教育 课 程 名 称: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论 文 题 目: 教育研究方法——实验法
授课教师(职称): 徐冰鸥(教授)
研 究 生 姓 名: 王琨、李鑫洁、牛羊 年 级: 2014级 学 号: 201421409006 201421409007 201421409009
成 绩: 评 阅 日 期: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4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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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育实验法
第一节 教育
礼仪文书:聘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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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文书:聘书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聘书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
学校、工矿企业等在需要某方面有特长或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时,发出聘书。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用人单位承担了某项工作,靠自己本单位或现有的人才资源无法顺利完成任务;或者由于企业的发展,事业的扩大,需重新聘用一些有专长,在工作中起重大作用 的人。总之,这是一种对专业人才所发的聘书。
社会团体或某些重要的活动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常常聘请一些有名望的人加盟或参与,以期更好地开展活动。如聘请名人作顾问,作指导,作为某项比赛的评委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致敬电也有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一)标题 致敬电(信)的标题可以由文种名直接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写上“致敬电”或“致敬信”三字。有的致敬电(信)由文种名、致敬对象、致敬人共同构成。
教育实验法概述
所谓教育实验法,就是根据教育研究课题所规定的任务,按照特定设计的条件和过程,对于研究的对象进行控制,变革研究对象以便在有利的条件下,对其进行观察研究,取得实验事实材料,从而得到客观可靠的结论的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一、特征 教育实验法的特征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控制情境 实验是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工作。实验的因素有所选择;实验的步骤事先确定;实验的情况比较单纯才好,这样可以得到出更为精确的结论。
(二)排除无关的因素每次进行实验时要排除或改变一个因素,同时使其他的因素完全相同,才能逐渐地考察出实验的结果。例如,实验两个小学的学生“学习进步的快慢”与两个小学的学生的智力和环境的关系时,必须在不同的环境里,实施同样的教学于智力相等的两个小学的学生,才能实验出环境的好坏同两个小学的学生的学习进步的关系;若在相同的环境里,实施同样的教学于智力不等的两个小学的学生,才能显示出小学生智力的高低与他们的学习进步的关系。
(三)数量记载精确 实验的结果可以有精确的数量记载,其所表示的准确性,是其他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所不容易做到的。
(四)反复实验的结果,总体上是一致的所谓科学的实验,可贵的就是它的客观性,可以反复地实验其结果都应是一致的。从事教育实验的人稍受训练
教育实验法 - 图文
教育实验法
第一节 教育实验法概述
一、教育实验法概念、特点及理论基础 (一)教育实验法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教育实验法(education experimental method)就是为了解决某一教育问题,根据一定的教育理论或假设组织有计划的教育实践,经过一定时间,就实践效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有关实验因素科学结论的方法。 2.教育实验有四个基本特征:
(1)由因追果,是描述“未来事件”的研究 (2)适当控制变量(自变量、无关变量、中介变量) (3)以教育实践为基础
(4)具有教育性、开放性和社会性 3.教育实验法的基本特点:
(1)教育实验研究是一种科学实验活动 (2)教育实验研究是一种特殊的实验活动 (二)教育实验法的理论基础
教育实验研究是建立在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的。实证主义认为:社会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受主观价值的影响。社会现象必须被经验所感知,一切概念必须可以还原为直接的经验,理论的真理性必须由经验来验证。实证主义遵循的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思路,认为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逻辑因果关系,对事物的研究就是要找到这些关系,并通过科学的方法对它加以论证。 (三)教育实验研究中的变量
变量是指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可变的事物的属性。在实
压裂液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压裂液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一、水基压裂液
水基压裂液是以水作为分散介质(溶剂),再添加多种添加剂配制而成的一种压裂液。按稠化方式和稠化程度不同分为水基冻胶压裂液、线性胶压裂液和活性水压裂液。
1、水基压冻胶裂液
主要由水、稠化剂、交联剂和破胶剂配制而成。
特点:粘度高,可调性好,易于控制,造缝性能好,携砂能力强;摩阻低,滤失量小,耐温、耐剪切能力好,能在指定的时间内破胶排液,配制材料货源广。
适用范围:除少数低压、油润湿,强水敏地层外,适用于大多数油气层和不同规模的压裂改造,可以完成高温、高压、深井、超深井、高砂比、大砂量等高难度压裂作业。
2、线性胶压裂液(稠化水压裂液)
以稠化剂和表面活性剂配置而成的粘稠性水溶液。 特点:粘度较低,携砂性能差,降滤失性能略好,有一定造缝能力。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压裂防砂、砾石充填、低温(小于60℃)、浅(小于1000)井的压裂改造;或用于低砂量、低砂比的煤层气或不携砂注水井压裂。
3、活性水压裂液
加有表面活性剂的低粘水溶液。
特点:粘度几乎为零,滤失量大,依靠大排量可以携带较少支撑剂。
适用范围:适用于浅井低砂量、低砂比的小型解堵压裂和煤层气井压裂。 二、油基压裂液
以就地原油或柴油作为分散介质与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6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详解」
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文书,重点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具体适用。
1民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
——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
林俊盛
2013-1-21 12:17:28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摘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诉讼类型
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
寻求司法救济,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应该具体行政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来源:作者:高传喜
[摘 要]留置制度作为担保物权制度,其旨在维护交易公平 ,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限制的过于狭窄。在本文中,笔者明确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意义之后,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初步探讨.认为为了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今后立法应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
[关键词]法定性 牵连关系
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原则而设立,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的物,对债务人债权又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如果允许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以甚至无从获得清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未必是公平的.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继续占有其物的权利,以间接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权获得满足,这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一方履行债务而不顾他方债务,以维护交易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建立起了我国的担保法
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
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
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制
朱建军
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将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有利于保证执行的公开与公正 并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听证,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执行听证程序在立法上应尽快予以规范
“听证”一词衍生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首先是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其次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法学界存在着认为执行过程法律关系明确,是一套实现债权的机械操作过程,执行人员只需要通过强制措施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能这样一种误识。使执行裁判权能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意或无意地被忽略了,在执行机制上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面对这一现象,很多法院在改革实践中,借鉴国外的行政听证程序和仲裁听证程序,将听证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促进了执行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理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执行争议事项,需有关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时,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