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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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
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1.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2.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符合特种设备定义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促使设计制造者、安装者、维修保养者、改造(或改装)者、检验者、使用管理者等相关单位或人员,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状况;二是为了明确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并运用安全监察和监督执法的手段,严格纠正及严肃处理对特种设备质量与安全状况不尽职责的行为,严惩违法行为;三是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抑制特种设备人员伤亡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质量”。 4.本《规定》所称“用户”,是指为使用而购买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或个人。本《规定》所称“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包括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者:特监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76 更新时间:2009-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PDF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
(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和公司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按本规定执行。
2. 管理要求
3.1生产管理部工务保障中心负责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申请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各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以及特种设备各种报检资料的准备工作。
3.2公司各部门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3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3.3.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3.3.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3.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3.3.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3.3.5改造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
特种设备安全法与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技术规
第三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
第三节经营
第四节使用
第四章强制性检验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防爆电器以及其他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适用本法。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三条(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管理。
第五条(监管制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安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应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县级质监局如何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了解掌握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新购买、新安装的设备不知是否为特种设备,根本不把它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特种设备,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
1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 ___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 ___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
2016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