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逾期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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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办理储蓄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
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
工伤管理条例
2012年最新版工伤管理条例
核心提示:搜活动房网整理的最新的工伤管理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仅供参考,如遇实际问题请联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
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八章 附 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
农机管理条例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
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合肥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
支护器材管理条例
B02--C1--017
支护器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巩固发展煤矿支护技术改革成果,强化支护器材管理,合理规范长平公司内部支护器材管理秩序,满足现阶段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生产中心)是我公司支护器材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王台矿井、长平矿井各单位所使用的、更新公司存放的支护器材进行督查。对各单位需新购进的新型支护器材,必须经生产中心对质量、资质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允许使用后,方可报物供部门采购使用,物供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采购。
第三条 公司对支护器材实行一条龙封闭式管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管理权限(设计、计划、审批、采购、加工、入矿验收、入矿井验收、入库验收、存储保管、入井装运、使用、工程移交、回收、维修、复用、报废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支护器材的选购、验收、生产、使用等环节,保证所用支护器材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 支护器材包括锚杆、锚索、锚具、锚固剂、钢带、钢筋梯子梁、托盘、扭矩螺母、预应力钢绞线、水泥、外加剂、混泥土骨料、金属网、钢筋网、塑料网、矿工钢、U型钢、金属顶梁、π型钢梁、U型卡缆、板肖、工字钢支架构件
大学物资管理条例
武汉体育学院校团委物资管理条例
(暂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使武汉体育学院校团委学生会物资管理合理化,满足工作需要,确系团委学生会工作正常运行,特制订以下条例。
第二章 公共财务所有权
第一条 属于团委学生会整体所有的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条 需外借用品需经学生会老师、主席团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借方需填写《办公室物品
登记表》(附件一),由当班值班人员负责。借方要作出详细登记。
第三条 校系团委学生会成员共同管理,由学生会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同时人力资源部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条 所有权不明的物品暂归系学生会所有,学生会人力资源部有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 物资的使用
第一条:常规日用品的使用
一、凡校学生会成员均有权利使用常规日用品。 二、常规日用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三、常规日用品使用者应遵循不多用、不乱用的原则,做到不浪费。使用完毕后应把物品放回原处,以便下次使用。
四、当出现物资短缺时,使用者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以便及时购买。
特殊情况下,该使用者在告知团委老师、主席团或人力资源相关成员后亦可由自行购买。
第二条:高级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电脑、打印机
物业管理条例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我市立法项目,物业管理涉及的事项多、范围广,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建设以及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条例》在起草阶段已于4月下旬通过《唐山劳动日报》向社会征求了一次意见。《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于6月9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进行了一审,计划于今年10月份二审通过。
根据审议意见,立法调研组又通过走访查看、分类座谈、专题讨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为做好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需要电子文本,请登录邮箱:lifagongkai@163.com,密码:2801067。
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山道9号) 邮政编码:063007
联系电话:2801067、2830903,传真:2801147 电子信箱:tsrdfgw@163.com 2011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车间人员管理条例
车间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为确定生产秩序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企业的发展,集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相关全体人员。
1、考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如有加班,另行通知。 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2:30—17:00;
迟到/早退: 5分钟内,说明原因不予惩罚
5-15分钟,处罚金额10元 15-30分钟,处罚金额50元
30分钟-60分钟以上未请假,旷工半日 60分钟以上未请假,旷工1日
视情节而定,每月超过3次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安排加班,不听从安排无故不加班扣发当日全部工资。
2、每天上午早会,各部门经理将考勤情况报给相关部门,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主管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无关的事项。
3、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上下班午休排队依次打卡。
4、若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需要向部门经理申请方能离岗,有工作任务期间非紧急情况,不准许离岗。
私自离岗处罚: 10分钟以内,紧急事由,说明情况不予处罚
20分钟-30分钟,处罚金额50元 30分钟以上,旷工一日
视情节而定,每月超过2次解除劳动关系
5、禁止在车间嬉戏打闹,吵口打架,违者处罚20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