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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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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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南京市医用耗材管理办法-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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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切实控制医用耗材的费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南京市卫生局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指导处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为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具体工作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科室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目录向患者提供使用与其治疗项目相对应的所有一次性使用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包含一次性材料、医疗器械,植入介入性材料,影像胶片及材料,检验试剂及材料,“消”字号消毒材料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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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监管委员会(组)主任委员,是本机构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医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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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五)宾馆、饭店

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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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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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第227号

关于发布《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令第227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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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

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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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市和各区县均应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并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

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区(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来源主要有: 1、社会各界捐助; 2、财政补助; 3、其他收入。

第三条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南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公益金补助。

1、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

2、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

3、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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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领军型科技创业家、集聚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等的创业启动及税收扶持,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包括园区,下同)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根据每年确定的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以下引进人才:

(一)“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二)“科技创业

XX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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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名称: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生效:2010年11月1日 1.目的

统一住宿标准,控制管理成本,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XX公司总部、办事处和各基地,由公司统一租赁、建造的房屋。 3.房屋租赁流程

3.1 各办事处、工程安装分部成立或原租住房屋需重新租赁之前,各负责人必须提前

7天填写《租房申请表》(附后),提交行政综合部。表中必须明确填写: (1) 租房或换房理由 (2) 拟入住时间

(3) 拟租房地点或区域(要求至少填写两个) (4) 住宿人员数量、行政级别,并附上人员名单列表 (5) 拟租住面积,居住结构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6) 在拟定租房地点或区域内的市场调查的租赁价格和与房主商讨后的拟定

租赁价格,注明租赁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如:是否包水、电等。 (7) 填表应简明扼要,并且需填写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退回申请。 3.2 《租房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行政综合部核实申请情况,确定最终的租赁方案。

经部门经理/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3.3 如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真实情况不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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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