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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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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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 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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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

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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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6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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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部门】 【发布日期】200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法[2005]行他字第5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2005.10.12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唯一标志】110172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 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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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的通知 法二巡〔2016〕5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行政案件裁判的参考、示范和引领作用,规范和统一东北三省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权威,第二巡回法庭于2015年11月,从当年1-10月审结的100件行政案件中,选取了20件有规则价值的案件,提取案件裁判要旨,形成《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发给东北三省法院作参考,这一做法取得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发挥巡回法庭自身办理案件的判例参考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权威,第二巡回法庭又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底审结的220余件行政案件中,再次选取30件有规则价值的案件,提取裁判要旨,形成《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经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大家,供审判实践参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 1、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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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2008年第11期)

二十六、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物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7)民一终字第

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上述判述。

二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租赁房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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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租赁房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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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租赁房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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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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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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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

——公司法

一、出资问题

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

四、关联交易问题

五、公司担保问题

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

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保险法疑难问题

——合同法

一、代位权问题

二、合同形式问题

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四、债务加入问题

五、合同解除问题

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