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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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一、研发支出成本构成的变化
总结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取消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
事务费的内涵发生较大调整;
调整部分科目名称及内容;
明细科目具体变化及影响如下:
1、设计费
取消设计费科目,原设计费相关成本项目,按照12号文规定,根据相关成本发生明细归集到事务费、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用等。
针对于我院历年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明细分析,原设计费主要包括以设计人员的工资和外单位协同研制检测的费用,日后项目按照12号文规定,工资部分计入工资及劳务费,外单位研制、研究、设计、检测费计入外协费,另零星的聘请专家的相关项目论证分析费按照实际发生计入事务费项下的会议、差旅、专家咨询费等科目。
2、专用费
专用费计列范围调整,有增有减;
更加强调专用性的特点;
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费等新内容
我院原归集的的专用费主要为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按照12号文规定,专用仪器设备不计入专用费,统一归集至科研用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分摊至固定资产折旧费;12号文新增技术引进费(技术引进费强调了“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和产品设计资料,不限于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费”和产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适用本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施行业管理的核工业、航天工业、航空工业、船舶工业和兵器工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监督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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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生产培
001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登记表
附件4: 编号: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单 位: 所属部门(单位): 岗位密级: 一 般 填表时间: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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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出生地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时间 行政职务 公民身份号码 现家庭住址 因公护照号码 因私护照号码 现工作涉密岗位名称 进入现涉密岗位时间 1 个 人 简 历 6 4 2 性别 籍 贯 国 别 加入时间 学 位 掌握语言 技术职务 男 民族 中国 户籍派出所 汉族 照片 熟悉程度 技术职称 有效起止时间 有效起止时间 涉密岗位密级 涉密工作年限 一 般 1 2011.10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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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材料正文内容参考-2015版
实用文档
各类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正文容参考模板
(2015年版)
一、最终研究报告(最终技术报告)
最终研究报告(也称最终技术报告)是统一呈交类的报告,用于全面反映项目的技术容,应全面论述各项研究容的研究容、技术方案、研究过程、研究结果等信息,提供必要的图、表、实验及观察数据,并对使用到的关键装置、仪表仪器、材料原料等进行描述和说明。最终研究报告的技术容写作方式类似学术论文。
最终研究报告的主体部分宜包含以下容:第一部分应详细说明研究开展的背景,对现存问题进行提炼,第二章应对需求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应该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阐述。最后一部分应为研究成果自评价,容应包括:研究成果意义、主要创新点、研究成果先进性评述及成果应用情况。中间章节按照研究实际容设定。情报、标准等技术基础项目和软科学项目可参照执行。
最终研究报告容和格式要求如下:
实用文档
最终研究报告报告模板
(推荐使用)
1.研究背景(第一章)
1.1 问题提出的背景
(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说明研究问题提出的背景)
3.2 涵与围
(说明研究中的核心概念的涵,界定研究围)
3.3 国外现状与发展趋势
(对国外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阐述核心研究问题的研究进展现状)
3.3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提炼现存问题并分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