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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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据有是否重要意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审计发现,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未履行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但在现实操作中,各单位往往不经相关部门审批,自行处置,这种行为容易引发寻租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是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方式不合理。按照有关规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进行,但实际工作中,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对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三是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款人应当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本省行政区域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 国企收购民企必须经过审批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
之一,收购行为必须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二、
评估结果是定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评估,那收购就是不合法的。若涉及到政府财政出资问题,政府预算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0〕1号
(2010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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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几年来,财政部一直依照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来办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和并购重组事项不断出现,在资产转让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三是现行规定不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形势;四是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0〕1号
(2010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研究
绩效评价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担负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管理的重任,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已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的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以及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点。
相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比较薄弱。家底不清、产权不明、账实不符、配置不均、使用效率低下、处置随意、流失严重等问题在很多地区和部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
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
办法
为保证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规范国有产权流动行为,本着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科学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价、审核工作。
二、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估报告须经专家评审后,再予以核准或备案:
1.经市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凡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备案,总资产账面价值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3.对于总资产账面价值5亿元以下,但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建立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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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专家库成员通过各有关单位推荐或网上招聘形式,从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等方面人员中产生,并随着发展不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4号
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 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