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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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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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

1、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范(送审稿)20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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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项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人防、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A类地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1小时)

第六条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并同时满足日照分析。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并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第六条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A类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B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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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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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图2

图5

图3

图4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图6

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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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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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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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南京市建筑间距及容积率规定 宁规字〔201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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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规字〔2012〕254号 签发人:赵晶夫

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批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凡是新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权属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中,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代征用地面积。 第四条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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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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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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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

8 10 15 5 8 12 3 5 6 24m 7m 36m≥L≥24m>L≥道 小区道路 城市次干城市支道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铁路与民用建筑退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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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