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勤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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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车管理办法
通勤车管理办法
一、公司从方便员工上下班和交通安全考虑,为员工配备
通勤车,专门接送员工上下班,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管 理,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特制定通勤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勤车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条 通勤车为公司自备车辆,实行公司员工上下班免费接送。通勤车由公司汽车队管理。
第三条 通勤车定时出发,定点接送,限时返回。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根据员工居住的具体情况,就近确定通勤车行车路线和站点,公布各站点正常到站时间,司机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五条 司机要确保通勤车发车时间准时,乘车员工要提前到达固定站点等候。
第六条 员工凭员工证乘车,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并办理补办手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员工乘车必须到公司指定地点按时上车,站点以外不停车,超过乘车时间通勤车不再等候,到点即开。 第八条 乘车员工不得将公司外部人员带上车,司机有权拒绝非本公司员工乘车并加以记录。外带人员上车,如有发现公司将追究司机和违规员工的责任。
第九条 乘车员工有义务保持车内清洁卫生,严禁在车内大声喧哗、吸烟、食用带
通勤车管理制度
机关通勤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通勤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针对机关办公用车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调度
1、本着“方便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机关通勤车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统一调度。
2、通勤车原则上只保障机关民警上下班接送,特殊情况,需调用通勤车,应在不影响接送机关民警上下班的情况下,需要用车单位应提前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度使用。
3、通勤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4、车辆原则上不能外借。
5、通勤车执行公务后,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车辆维护
1、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完成正常的接送任务。
2、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私自处理。
4、通勤车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辆调度负责人,说明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车辆调度负责人及时核查,经核查后确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填写《车辆送修单》,并经分
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司机不得自行决定(
06通勤车管理制度
修订状态:2 修订日期:2015年01月21日
通勤车管理制度
BFNY-XZGL-015-2014-A/2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通勤车的正常、安全运行,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园区内公交车及外线通勤车管理。
1.3
职责
1.3.1 物业公司
1.3.1.1 制定、公布园区内公交车车辆运行时间表; 1.3.1.2 园区内公交车车辆管理;
1.3.1.3 园区内公交车车辆日常调度、运行、维修保养; 1.3.1.4 园区内公交车车站设施维护、卫生清洁; 1.3.1.5 负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1.3.2 办公室
1.3.2.1 园区外线通勤车辆监督管理;
1.3.2.2 制定、调整、公布园区外线通勤车辆运行路线及时间表; 1.3.2.3 乘车证办理;
1.3.2.4 园区外线通勤车辆相关费用审核办理; 1.3.2.5 受理并调查落实对外线通勤车辆的投诉。 2 管理内容 2.1
乘车条件
2.1.1 进入园区的所有人员均可免费乘
通勤车辆服务协议书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通勤车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租车协议:
一、甲方租用乙方通勤客车(定员45人),用于接送甲方职工上下班,行驶线路、发车时间及趟数(往返)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租车数量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及用量确定。甲方除本协议用车外如需加车,应提前3天或电话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实际凭证乘车制度,乘车证由甲方办理并定期更换。
三、甲方人员无证乘车,乙方司机有权拒乘。
四、乘车秩序的管理由乙方承担。对违反乘车秩序,上下车不排队不听劝阻的人员,司机有权责令其下车,对于无理谩骂或殴打司机、乘务人员者,上报甲方给予严厉处分,性质恶劣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人员安全到达目的地,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财产或其它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车辆发车时间,行驶路线及停车点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乙方必须保证班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行,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安正点发车,不按路线运行,不按正点到达,私拉无证人员等现象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甲方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乙方司机必须由有资格、有经验、有责任感的司机担任,对甲方员工的乘车秩序,除规定站点外,乙方司机有权
公司班车管理办法
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
公司班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班车的管理,确保公司乘车人员按时上下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所有乘坐公司班车员工。 第三条 职责:
1、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班车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班车的管理及调度,建立与他们沟通的畅通渠道,并及时了解班车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协调班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2、公司班车的行车路线须经公司研究后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报请公司研究确认后可方实施,同时应及时告之公司所有员工。
3、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各部门有关班车方面的投诉和提出的合理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条 班车乘坐人员要求
1、乘坐班车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讲究文明礼貌、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2、班车准点发车,乘车人员应提前到指定站点依次排队等候、排队上车,如有迟到责任自负,一般班车不予等人,若临时有事需班车等候,应提前打电话通知驾驶员。
3、乘车人员应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应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占据司机座位和乱动
厂区停车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 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 厂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日期 : 审 批 人 :
用 户 :所有部门
目 标 :为切实维护厂区秩序,确保厂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和谐的厂区环境
范 围 :适用于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临江工厂 管理办法
1.小型轿车停放管理办法
1.1 车辆停放管理实行“一车一位”方式。
1.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统一向行政部申请本部门停车位,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停车位。 1.3 经公司批准允许进入厂区停车位的车辆,应在停车区域内有序停车. 1.4车辆停车应以公司分配的固定停车位停车。
1.5外来访客车辆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停车(政府或监察部门亮证执法等特种车辆除
外),车辆应停放在警卫人员指定的临时停车位。
1.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厂区,如遇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需经警卫人员同意并
进行登记后由接待方引领才能进入,并停放在警卫人员指定的临时停车位。 2. 货车停放管理办法
2.1所
工装车管理办法
工装车、托盘管理规定(暂行)
一、目的
为规范各车间的工装车、托盘使用,将工装车、托盘的使用和维护落实到各车间内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
1、适用范围:公司各车间及仓库 2、实施时间:文件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具体条款
1、车间的工装车、托盘进行定额的配给到各生产班组,如果车间因产量的增加需要增添工装车、托盘的,需提前打报告给企管部门进行审核,报企管部审批后进行制作。
2、各车间班组的工装车、托盘已经标明使用班组,严禁私拿或占用,违者处10元/次的处罚,如确实借用的须经车间主任或使用人同意后,才可使用。
3、 各车间每月对工装车、托盘进行一次的维护(包括车的牢固
性、轮子的灵活性等),需要修理的报车间备案后自行修理。 4、 各车间及仓库的工装车、托盘如需报废的按照正常报废手续
办理。私自报废的给予500元/辆的处理。
5、 工装车、托盘的摆放,各车间班组的工装车、托盘在使用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下班后所有工装车、托盘必须回到指定位置,随处摆放的给予20元/辆处理。
6、 工装车、托盘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如:垃圾、切割片、衣
物等),只允许放置产品,如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放置其它物品的,先予以劝告,如不听从或不执行的处10元/次的处
铁路企业汽车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车辆段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哈铁安[2011]16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齐齐哈尔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体系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段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后勤的副段长
副组长:安全副段长、技术副段长、纪委书记。 组 员: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技术科科长、信息技术科科长、劳人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教育科科长、调度
科科长。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违规车辆及驾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救援列车是铁路交通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为加强救援列车的管理工作,满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实现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主席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2条 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强化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救援与兼职救援相结合,日常训练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做到“训练有素、快速出动、处置得当、保障救援”。
第3条 救援工作总的要求:现场信息正确、信息传递快捷、救援出动快速、救援装备精良、组织指挥严谨、救援方案有效、分工配合密切、线路开通迅速。
第4条 铁路各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把救援工作纳入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实行逐级负责。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
第5条 铁路各部门应结合铁路运输设备和救援机具更新,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救援技术、救援机具、指挥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第二章 救援列车设置
第6条 在铁道部规
无轨胶轮防爆车管理办法
马营煤业轻型车
WC20R型防爆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轻型车辆的管理,降低材料消耗,提高车辆的出动率和利用率,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车辆的使用管理
⑴所有车辆由辅运准备队统一管理。
⑵在设备少,人员少,用车单位多的情况下,尤其是地面公务车更应从严掌握,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安排,由队负责人负责派车。
⑶驾驶员应该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务,不得消极怠工,不能吃、拿、卡、要,一经发现扣除司机当月效益工资的10%,三次以上待岗处理,屡教不改者退回人事。
⑷禁止驾驶员将车擅自转交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罚驾驶员500元;外单位司机未经运输队同意擅自开车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因违反规定而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除对驾驶员进行重处外,还要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⑸禁止公车私用,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扣除司机当月效益工资的10%,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如职工确实有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出朔州市的,须经矿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车。
⑹车辆执行完任务时,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
车点,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进行,并对所有车辆的使用情况和性能作详细的记录。
⑺驾驶员自身原因,车辆故障或其它原因,不能出车执行任务的,应向队长说明情况,以便进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