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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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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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

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 流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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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

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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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0号 )

《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

理办法〉暂行规定》于2005年4月4日经北京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告。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

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国家

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 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受北京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在北京市工商局和各区、 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本辖区企业 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 证、

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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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这次白话文为您整理了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优秀5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白话文给您最好的朋友。

篇一:章 总 则 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

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郑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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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讲人:郑晓艳

培训过程:

一、背 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实施。明确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先后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程序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程序:

1、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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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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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地区义诊活动的管理,使义诊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是指医疗机构无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者为赈灾、捐助等特定目的的筹集资金而开展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开展义诊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不得开展义诊活动。

第五条 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赞助义诊活动,但不得借义诊活动推销产品、服务或者变相推销产品、服务。赞助义诊活动以下列形式为限:

(一)无偿提供资金;

(二)无偿提供义诊活动场所;

(三)无偿提供药品、医疗仪器设备、食品和开展义诊活动所必需的其他物质;

(四)单位或者个人赞助义诊活动的、可以在广告宣传中出现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第七条 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在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义诊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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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保证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第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推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制度。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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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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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