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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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办发[2008]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或其他经营性企业实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社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包括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农业合作联社、农业合作社。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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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重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和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 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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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五条 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 (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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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内或省外承建的工程,以及外省、市企业和境外企业在本省内承建的工程,凡符合条件均可参加申报评选。 第三条 \龙江杯\奖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国家鲁班奖及其他相当奖项,必须从\龙江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龙江杯奖实行指标控制,优中选优。全省每年控制在十五项左右,年竣工面积在四十万平米以内的企业,原则上一年只能获一项\龙江杯\。
第四条\龙江杯\奖的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简称工程质量协会)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成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建设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评审\龙江杯\工程,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突出施工质量兼顾规划设计质量、监理质量、业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综合效果评价。
评审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增加评选的透明度,应广泛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
一、填空题(29题)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2、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3、农户贷款管理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4、农户贷款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 5、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按年修正)模式进行管理。
6、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
7、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8、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台)、(中台)、(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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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9、开展农户贷款业务要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