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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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办发[2008]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或其他经营性企业实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社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包括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农业合作联社、农业合作社。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
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培训(甘肃)2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山西财专 董京原
财政支农政策师资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背景与理念 实务规范细致 理 论 实 用 够 用 理 论 实 实务规范细致 过程有序完整 用 够 用财政支农政策师资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一、教材的结构及特点
财政支农政策师资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一)教材结构
建立会计 进行具体 第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建立会 业务核算 核算基础 计组织 第二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资料 机构第三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核算 ……
会计工作组织与实施过程财政支农政策师资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第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组织 组织机构
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与会计工作交接 人员配备 组织过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制度安排
财政支农政策师资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第二部分1 2 3 4 5
会计核算基本方法
建立账簿记账方法 记账依据 记账要求 报账
会计 核算 过程
财政支农政策师资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核算1 2 3 4
货币资金与往来业务核算 资金筹集业务核算 投资业务核算 库存物资与固定资产核算 农业资产的核算6 7 8
资 金 运 动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项目受让主体
凡需协议出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项目用地,必须由村级集体组织(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统一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缴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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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政府2005年年底曾经出台的《杭州市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及之后的《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等文件规定:“留用地项目”是指城市化过程中,为保障撤村建居后失地农民的利益,政府推行的一个政策。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后,在其中留10%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他们单独或合作开发建设。
杭州是国内较早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留用地建设项目的用途也从原来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为主向现在的标准化厂房、配套公建用房为主的方向转移。留用地可用于发展除经营性房地产外的二三产业项目,如商业、外来人员公寓、综合大楼等经营性项目以及标准厂房等。
本《补充意见》由杭州市政府2009年6月10日公布实施。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补充意见》明确了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式。
分别明确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留用地货币化”的留用地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用地的批准及出让方式。并明确了项目建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除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外,合作方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