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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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规划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规划的编制、协调、审查、审批、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水利规划,包括流域或者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水利发展规划。
第四条 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规范水事活动、管理涉水事务、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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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化、标准化建设,营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并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凡申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省、部文明工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并在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和介绍,并将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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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
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利科技工作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现代化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充分重视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试验以及推广等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第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水利科技项目按类别分为两类:1、水利先进技术开发研究。重点支持水利基础理论研究、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技术研究、水利信息化技术研发等;2、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市及市以上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确定的科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泰兴、昆山、沭阳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的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第7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1日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和涉及现有公路通行安全的公路改建、扩建、改造,挖掘、占用、利用公路以及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
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司 法 部 2006年4月13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
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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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是指省市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专利资助政策不一。下面来看看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专利申请数量的稳步增长和申请质量的提高,推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 3号)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申请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咏及苏北地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的申请费、实审费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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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摘录)
【索 引 号】SJ019-F0208-2004-002 【文件编号】苏水管[2004]153号 【产生日期】2004年8月26日 【发布机构】江苏省水利厅 【公开日期】2009-01-08 【内容概述】通过该办法的实施,从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安全工作等方面规范本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以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发布时间:2009-01-08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6日 江苏省水利厅苏水管[2004]152号文件印发)
1 总 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涵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 制订和完善本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科技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1 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