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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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
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
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56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 2006 ] 59 号 ) 精神,制定了《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
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9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我省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中央及地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属单位转岗竞聘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
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专业
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竞聘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外事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办〔201*〕3号)和《河南省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141号)规定,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的岗位限额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
遴选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二、转岗竞聘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
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经济政策一般性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
竞聘实施方案》,明确竞聘岗位、条件要求及组织工作程序等,《实施
方案》须经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三、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之间人员的转岗竞聘工作,
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专精转岗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政机关按工勤理论知识岗位的基
本条件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五、工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10-20 14:12:18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甬政[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12-14
执行日期:199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甬政[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12-14
执行日期:199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XX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人员。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原则;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 (四)坚持基层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调配条件
(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特殊困难申请调动。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工作服务(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得调动。
— 1 —
四、审批权限
(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属领导干部、乡镇和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县外调入政府口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口调出县外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乡镇调入县直部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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