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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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分析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分析
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看出:不动产善意取得有四个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该不动产: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那么受让该不动产时到底是具体到那个时点呢?
一.善意判断时点的代表性观点分析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有登记说、申请说和受让说三种代表性见解,以下结合我国现行法对这些观点进行具体地分析。
廉某由赵某是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单独登记在廉某名下,廉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在赵某不知强的情的情况单独把房屋卖给杨某,杨某交了合理对价并且占有了房屋,但是在过户登记时,由于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备,房管部门未予办理。
经了解,廉某有丈夫赵某,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5月4日,杨某夫妇到赵某单位找到赵某,并向其核实其与廉某的身份关系。赵某表示其与廉某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后杨某起诉在法院判决下办理了过户,赵某知道后要求再审。
在这个案例中“善意”的持续期间问题,合议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夫妇与廉某订立合
善意取得制度
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颇有异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应该是行的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与此相对应的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却是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处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的方法取得不动产,那么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方面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漫长过程,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必要性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阻却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物的权利追夺的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交易正常,高效的运行。所谓的善意取得,也有学说称之为即时取得,即指的是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
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我大学期间写的一篇参赛论文,得了奖金
【摘要】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上被规定为一种物权取得方式,它体系庞大,涉及面广,
可以说贯穿了整部物权法包括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限制,所有权且取得的特殊方法,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等内容。实践上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确保社会资源充分合理的流动,实现物尽其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因该被提出来,而且应该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我从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简要论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反思民法解释在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概念 构成要件 对抗效力 适用范围 民法学解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所谓善意取得也叫即使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种善意取得制度源自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的是在动产交易中,原所有权人仅可就契约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对于第三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侵犯,这样便保护了新生所有权。但这还仅仅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初始形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的内容不断
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文摘要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论文关键词 不动产交易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一、一起真实案例的法律适用探析
2007年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例。某市居民张焕的一套商品房,被租赁该房屋的骗子刘金龙卖给了李大庆,并通过盗用房产证、利用假身份证等手段,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事情败露后,骗子逃之夭夭。张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或者由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
当时,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包括王利明、杨立新、熊丙万在内的法学大家,大多数人认为应当认定李大庆为善意取得。理由是张焕的损失是因为刘金龙的诈骗行为和房屋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该条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做出规定,从而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都会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是,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二者的善意取得的适用要件存在区别。既有的研究大多围绕动产的善意取得展开,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构成要件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
《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尽管该条中没有明确将“无权处分”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列举出来,但由于该条将其作为前提条件,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困境(修改稿)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困境
摘 要:善意取得并不是物权取得的典型方式,它是对物权绝对突破之上的一种特别制度设计,我国经过长时间的理论研究最终迎至了《物权法》的出台,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了确认,但是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应当适用于实践的理论争论从未停息。经过《物权法》确认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模式构造上进行了创新,但这一制度在我国适用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多的难点和问题,对此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于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善意 合理价格 登记
引言
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信赖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由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存在差异,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在不动产买卖交易中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日本到目前仍未在不动产领域使用善意取得,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早就适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我国大陆地区的善意取得则经历了适用范围上从动产到不动产的扩大,这种法律制度的建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不断完成的。但是从《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来,关于适用该法律的解释却一直没有出台,造成目前适用中的困境,法律的正常运行是与法律解释密不可分的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该条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做出规定,从而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都会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是,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二者的善意取得的适用要件存在区别。既有的研究大多围绕动产的善意取得展开,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构成要件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
《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尽管该条中没有明确将“无权处分”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列举出来,但由于该条将其作为前提条件,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作者:钱冰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关键词 不动产交易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钱冰青,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3-02
一、一起真实案例的法律适用探析
2007年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例。某市居民张焕的一套商品房,被租赁该房屋的骗子刘金龙卖给了李大庆,并通过盗用房产证、利用假身份证等手段,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事情败露后,骗子逃之夭夭。张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法学研究》第2005-4期第3页)
吴国喆
善意取得制度集中解决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瑕疵问题,试图以之保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通行的观点是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一涉及物主权利的交易性法律行为,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可即时取得物上的权利。我国现有的研究多集中在这一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上,而对其与相关制度特别是与契约的关系则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集中从理论层面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要求,解析这一制度的结构,从而在立法层面能使这一制度恰当地潜入整个民法之中而不发生冲突。
一、善意取得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要准确把握善意取得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必须解析它的基本构造,而这无非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由此推导出其所欲及所能解决的问题。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
1.从当事人角度言,至少涉及三方: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和善意受让人,且这三方必须在经济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同一性。如果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如真实权利人的处分,根本无需善意取得,如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实质上为同一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浉河区人民法院 潘京安 高海波
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