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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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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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

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

提,有无行为能力[①]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

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

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

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自

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目前成了一个热点,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是自然人都有民

事责任能力,还是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

事责任能力,现在有新观点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我国民法典

的制订是很有裨益的。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起源及其争论 自然人对自己

造成的损害在亲自承担责任时是否考虑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不考虑,规定任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都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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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资料 备考方法 考试热点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②原则上,企业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 (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

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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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六、环境民事救济

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环境民事侵害: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而导致的特 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 神损害以及对环境要素的不良影响。

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因实施环境民事侵害而应当承担 的法律后果。环境民事责任 2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 侵权的民事责任 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 既包括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也包括 破坏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客观过错论 过错推定论 无过错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在环境法中普遍使用的 原因: 现代工业生产本身具有的高度危险性 现代工业生产的科学技术性 民法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

环境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环境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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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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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王洪亮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4期

摘要:高空抛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设施的增多以及而不断增加,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其归责原则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的剖析,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这种物件损害的行为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权人可以明确确定;第二类是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一般来说,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高空抛物行为最具代表性。第一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很容易找到责任人,按照过错原则可以直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般侵权行为。而第二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不确定,难以准确找到加害人。因此,本文内容是关于第二类

论非法转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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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论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及挂靠行为的严格民事责任

论问提要:楼宇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百年大计。但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这与我国建筑工程方面的立法偏重行政监督,轻视对民事责任等方式的利用有关。笔者通过对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了对违法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采取严格的民事责任等措施的必要性,并根据审判实践和学界的研究成果,对相关具体民事责任进行制度构建,以期通过加重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鼓励合法权益人积极监督等手段,有效减少上述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违法转包 挂靠 严格民事责任 全文共10810字 以下正文:

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和挂靠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笔者在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深知在这一领域,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

笔者在审判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则案件,A开发公司承建某大学的宿舍楼等工程时,与该大学约定在9月1日新生开学前交付使用,供新生入住。双方签订合同后,A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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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中的两栋宿舍楼的建设施工,合同还约定如果B建筑公司提前完成,A开发公司要给B建筑公司奖励金等条款。但是B建筑公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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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王洪亮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4期

摘要:高空抛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设施的增多以及而不断增加,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其归责原则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的剖析,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这种物件损害的行为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权人可以明确确定;第二类是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一般来说,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高空抛物行为最具代表性。第一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很容易找到责任人,按照过错原则可以直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般侵权行为。而第二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不确定,难以准确找到加害人。因此,本文内容是关于第二类

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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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依国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是,则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即为无效民事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容,希图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合法性并非法律行为应具的特征。换言之,所有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追求特定法律结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特征是既无意思要素,又无法律上的目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含有主动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排除当事人意思的直接责任。就本文而言,笔者使用的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是同一的,均指不能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民事行为。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看,无效民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其次又是一种不合法因而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无效民事行为属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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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离婚案例谈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傅某与被告邱某于1965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67年7月登记结婚。傅某婚后于1969年年底生育一女。从1981年起,因邱某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引起傅某不满,双方产生矛盾。之后,二人经常吵架、打架,双方矛盾加深。1996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傅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邱某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向傅某赔礼道歉,法院从维护夫妻关系稳定出发驳回了傅某的请求,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有所改善。从2004上起,邱某经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傅某。2005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邱某先后五次殴打傅某,致傅某头面部血肿、眼眶周围皮下渗血、眼球充血、眼玻璃体充血、眼结膜下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傅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再次诉至法院,以邱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邱某离婚,赔偿医疗费888.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中,邱某拒不承认其对傅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傅某要求离婚系基于邱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傅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邱某与傅某产生矛盾后长期殴打傅某,致傅某受伤,综观邱某的行为,应

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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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比较研究,首先应从概念上对两者进行仔细分析: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

从以上概念分析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都是私行为

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都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国家行为、裁判行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用,判决赔偿等。所以,私行为之私是与公行为之公相对应而言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

(二)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都是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