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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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 14号)
闽科计?2018?14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精神,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根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补助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为在我省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
第四条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和研发团队奖励等,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企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2009-9-28
闽政(1989)7号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9]35号 1989年9月2日)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
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
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9]35号 1989年9月2日)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
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
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云南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2008-9-26 【实施时间】2008-11-1 【效力属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9月18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 1 页 共 10 页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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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
2020年4月19日
制度名称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制度版本 V.1 制定部门
研究开发中心 审批说明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制度类别 科技管理类 生效日期 涉及的相关制度 研发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研发管理规定》,并结合公司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开发中心、直属企业和全资子公司。
1.3. 约束对象
纵向、横向和自提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
1.4. 术语定义
1.4.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1.4.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获得的经费。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4.3.自提项目科研经费是指本公司由于发展需要,由企业内部拨款支持的自主研发项目经费。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研究开发中心和计划财务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纵向、横向和自提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实行管理。
2.2.研
分段涂装工场监理实施细则(基础)-1
青岛海西湾造修船基地造船区分段涂装工场
监理实施细则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青岛海西湾造修船基地造船区---分段涂装工场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西湾造修船基地造船区分段涂装(三喷六涂、三间喷砂间和六间喷漆间)工场”的建筑安装工程。该工程建筑面积26419.87平方米,占地面积19946.62平方米,建筑总高度17.8米(局部20.8米)。主厂房单层,跨距30米,后臵机房两层。基础形式: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后臵机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围护墙体采用M7.5水泥砂浆砌陶粒砌块,铝合金采光窗;屋面采用梯形钢屋架结构,彩钢瓦设有采光带。
(三)、工程特点、难点 1、工程特点
该工程基础为独立钢筋混凝土基础,场地复杂4#~9#线以东采用天然地基,4#~9#线以西采用强夯法地基处理,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低于200KPa。主体结构形式为现浇框排架结构,柱顶标高分别为17.8米(局部为20.8米),屋面为钢屋架。
2、工程难点 (1)、测量
本工程为现浇钢筋砼框架和现浇钢筋砼排架结构两种不同结构形式分段涂装厂房。厂房场地4#~9#线以东采用天然地基,4#~9#线以
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闽电调[2000]126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 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发电厂、电业局、供电局,石狮电力联营公司、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省电建一、二公司,华能福州电厂、后石电厂、湄洲湾电厂、芹山水电站: 为加强各单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原电力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工作规定》,以及我省目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福建省电力系统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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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现正式下发执行。 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调度、设计、试验、基建、安装、调试单位及接入电网的发电厂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电力调通中心。 附件:如文。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农[2016]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6〕20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加强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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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造福工程搬迁农户建房补助和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基础设
安徽省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
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落实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认定工作要尊重历史,凡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等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放的证书、留存的资料等均可作为认定依据。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原始资料等,如县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及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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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