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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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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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第二篇: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第三篇: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第四篇:2014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第五篇:2014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立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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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立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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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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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1

第一章通则 ............................................................................................................................... 3 第二章管辖 ............................................................................................................................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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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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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兴县监察局 长兴县公安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审计局文件 长兴县建设局 长兴县水利局 长兴县交通局 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长招办[2008]2号

关于印发《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

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招投标中心制定了《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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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县招管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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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高检发释字〔1999〕1号修订 根据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高检发研字〔1999〕9号进行修正) 颁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1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 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 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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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号  案由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检         立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涉嫌______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__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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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七个业务科室及政治处、办公室。检察机关是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1 、控申科、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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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一、收押检察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二、出所检察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