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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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案例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四初字第17号
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3号院200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湘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璞,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国战,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舞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号召,董事长。
被告郭号召,男,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漯舞路106号。
被告王心刚,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泰山南路11号院4号楼1单元33号。
被告赵宝辉,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红云路2号院28号楼44号。
被告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舞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董事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担保法司法解释
篇一: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期满,那么抵押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在15日内提起诉讼。而如果主合同期未满或者离主合同期满还有很长时间,那么抵押权人就无法起诉。因为抵押权人同时是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期满前依法不能要求兑现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为没有起诉的权利,不能在15日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这样的话,《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其实,《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其理解为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 值得探讨的是关于这类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存在的合法性及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此类案件能否作结案处理
担保法案例
篇一: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
限作为变动,
担保法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10月18日,一审原告贺兰支行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7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由原告给被告宽代公司贷款2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月息8.2125‰。抵押物为被告烨达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固原市试验区建业路的土地使用权、厂房;保证人为烨达公司、宋志敏、李淑萍、陶立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因被告宽代公司现经营停止,宋志敏涉嫌职务侵占,去向不明,保证人烨达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按期偿还贷款已存在较大问题。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该事实符合解除借款合同的条件,
原告故请求判令:1.依法提前解除原告与被告宽代公司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宽代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5万元、利息59824.51元(截止2007年10月9日)、律师代理费3万元,合计2009824.51元及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如被告宽代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本息,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烨达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烨达公司、宋志敏、李淑萍、陶立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宽代公司、宋志敏辩称,2007年7月宋志敏外出追债,并未逃逸,如追回外债就可归还
担保法司法解释评析
篇一: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 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 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 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 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 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 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 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 和学校的老师在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 论坛“看”法】开 讲 啦!!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总第23期 2016年2月26日
上一期的“论坛看法”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的情况。这一期“论坛看法”将通过四个小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担保物权中的另个一重要内容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概念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什么规则来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下面通过四个小案例予以说明。
【例1】
甲欠乙100万。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在此案例中,如果有约定,则约定优先(合同意思自治,按合同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乙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案例题
(四)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块空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担保,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若干个体户。后甲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此时,楼房租赁合同也已到期。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2000,83)关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该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处置、变更抵押物
B.该行为有效,因为抵押人可以依法使用抵押物
C.该行为效力未定,在抵押权人追认后有效
D.该行为无效,因为抵押人无权使用抵押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设定抵押权之后抵押物的使用。《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的抵押物没有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任意处分,抵押土地之上建设商
担保法案例题
(四)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块空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担保,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若干个体户。后甲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此时,楼房租赁合同也已到期。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2000,83)关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该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处置、变更抵押物
B.该行为有效,因为抵押人可以依法使用抵押物
C.该行为效力未定,在抵押权人追认后有效
D.该行为无效,因为抵押人无权使用抵押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设定抵押权之后抵押物的使用。《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的抵押物没有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任意处分,抵押土地之上建设商
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案例集锦~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
有关保证担保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担保常识
有关保证担保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目 录
正 文
一、法律
(一)《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
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
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
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保证
担保常识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