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记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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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
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
作者:谢执胜
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即所谓的借名行为。实践中,借名行为往往表现为: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名贷款以及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等现象。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行为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无非通过两种方式,要么自己实施法律行为,要么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无论何种方式,均能保证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具备同一性,易言之,“名”与“实”具备同一性。反观借名行为,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并不具备同一性,“名”与“实”的分离导致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成为有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再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理论界也缺少深入探析,司法实务界更是见解不一,导致裁判结果多有分歧。本文试图从理论角度对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探析,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外学者观点介绍
德国学者对于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较多,甚至有不少著作对此专门论述。吕特斯教授认为,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行为实施者自身的属性,名义对他而言无关紧要且不会使他陷入身份错觉,那么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行为实施者。如果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
“借名贷款”法律关系及还款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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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法律关系及还款责任研究
作者:王小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
摘 要 近年来,金融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此类纠纷能否妥善处理,关系到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借名贷款”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关系及还款责任的认定。原则上应认定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相对人,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另形成单独的借款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依法免除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举证。
关键词 借名贷款 法律关系 还款责任
作者简介:王小凤,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01-02 一、“借名贷款”之渊源
金融机构的贷款职能在资金流转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其也面临假名、借名、冒名等不实贷款行为。借名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助第三方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所取得款项由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行为。为便于表述,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借名 冒名 贷款
对借名、冒名贷款的防范
借名、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一种欺诈行为。借名、冒名贷款的危害:由于借
名、冒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置,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使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主体失效,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加强信贷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就是防范贷款发放管理中的借名、冒名贷款问题。
一、借名、冒名贷款成因分析
1、贷款调查信息不对称,给借名、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风险隐患。
虽然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机构网点和人员的优势,但与广大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家有十几个信贷员的信用社要承担上千户农户的金融服务,一个信贷员往往要承担几个村几百户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不足与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不断增加形成了很大反差。信贷员管理范围大,逐户调查放款困难很大。加之一些信贷人员作风不深入,甚至坐在家里凭老印象、老经验放贷款,导致贷款调查信息不对称,给借名、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2、贷时审查流于形式,为借名、冒名贷款开了“绿灯”。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摘要:我国公安部在2009年的时候,便提出了三项建设,其中一项便为“执法规范化”。
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既是一项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建设,同时也是一项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建设。本文将结合公安执法实践的工作,就执法规范化的意义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做出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规范化执法的基本涵义
执法规范化为公安部三项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其内容蕴含丰富且意义深远。规范,即为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和规定来参照、约束。规范执法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警察执法规范化,不仅在执法过程中解决了警察为何执法,以及缘何执法的问题,同时对于执法的实践也有着非凡的意义。执法规范化依托着法律为基础,因此,每一位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则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事,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项基本原则。虽然我国已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但法治的力量最终能否完美的诠释出来,还在于执法人员能否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依法的执行,便是执法质量的缺失,没有按法定程序办案,则也谈不上规范化执法。可见,法律制度的构
伪造股东签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
伪造股东签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如果不及时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股东会会议决议;(四)、公司章程修正案;(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草船借箭的故事_成语草船借箭的典故
成语草船借箭的典故
史书原文
据《三国志》记载:十八年正月,曹公攻濡须,权与相拒月余。曹公望权军,叹其齐肃,乃退。
裴松之注文
《吴历》曰:曹公出濡须,作油船,夜渡洲上。权以水军围取,得三千余人,其没溺者亦数千人。权数挑战,公坚守不出。权乃自来,乘轻船,从濡须口入公军。诸将皆以为是挑战者,欲击之。公曰:“此必孙权欲身见吾军部伍也。”敕军中皆精严,弓弩不得妄发。权行五六里,回还作鼓吹。公见舟船器仗军伍整肃,喟然叹曰:“生子当如孙仲谋,刘景升儿子若豚犬耳!”权为笺与曹公,说:“春水方生,公宜速去。”别纸言:“足下不死,孤不得安。”曹公语诸将曰:“孙权不欺孤。”乃彻军还。
《魏略》曰:权乘大船来观军,公使弓弩乱发,箭着其船,船偏重将覆,权因回船,复以一面受箭,箭均船平,乃还。[2]
还原历史
草船借箭,历史上或确有其事,但主要人物并非诸葛亮,而是孙权。
据《三国志·吴主传》裴松之引注《吴历》,孙权屡屡向曹操军挑战,曹操坚守不出。孙权就亲自乘了一艘轻船,从濡须口进入曹操军水寨前。曹操一看,就知道孙权来了,是孙权要亲自来看看曹军的阵势(欲身见吾军部伍也),下令军队严加戒备,箭弩不得妄发。孙权在曹操面前走了五六里路,才返回。走的时候还向曹军击鼓奏乐。所有这些都被曹操看在
借景写人的作文
篇一:借景物描写美化作文
借景物描写美化作文
借景物描写美化作文
文/罗小军
【技法指导】
实践证明,在叙事类的记叙文里,巧妙地引入景物描写,情感会更充沛动人,语言会更绰约多姿。下面三种>写景技巧,在考场作文中最为常见,且颇受青睐。
一、用细节绘景
只有神形兼备,所绘之景才会美不胜收。因此行文时不仅要有形与色的刻画,还要有动与静的交融;不仅要有面与点的描写,还得有远与近的刻画。做到了形似,景物才会栩栩如生、跃然纸上。在此基础上,再融入自己的经历与感悟,文章更会呈现情景交融、事理充沛的效果。作家张抗抗在《永恒与瞬息的舞蹈》一文中,对昙花的描写就极为经典。文章中有这样的细节描写: '它忽然战栗了一下,战栗得那么强烈,以至于整盆花树都震动起来。就在那个瞬间里,闭合的花区无声地裂开了一个圆形的缺口,喷吐出一股浓郁的香气,四散溅溢……'在我们的作文里,若有一个如此精彩的写景细节,文章便成功了一半。
二、用修辞状景
写景的文章,往往离不开精美的修辞。用比喻,景物会形象逼真;用拟人,景物会平添情感;用排比,景物会美如画卷;作比较,景物会特点鲜明。记得朱自清先生的一篇写景美文,几乎通篇都是比喻与拟人。写月亮,说她'晚妆才罢,盈盈地上了柳梢头
借梅花喻人的作文
篇一:小学作文:借物喻人——梅花
借物喻人——梅花
我赞美坚贞的松柏,我赞美勇斗西风的篱菊,我赞美莲花的傲视污泥,可我更赞美梅花的傲雪怒放。
在百花凋谢之时,唯有梅花生机勃勃。迎着漫天飞舞的雪花,傲然挺立在凛冽的寒风中。数九隆冬,地冻天寒,那傲雪而放的梅花,开得那么鲜丽。股股清香,沁人心脾。
那花白里透红,花瓣润滑透明,像琥铂或碧玉雕成,有点冰清玉洁的雅致。有的艳如朝霞,有的白似瑞雪,还有的绿如碧玉。梅花开或有早有迟,在同一颗梅树上,可以看到花开的各种形态。有的含羞待放,粉红的花苞鲜嫩可爱;有的刚刚绽放,就有几只小蜜蜂钻了进去,贪婪的吮吸着花粉;有的盛开许久,粉红柔嫩的花瓣若人喜爱;先前热热闹闹开过的梅花,如今花瓣以凋谢。风吹花落,你不用担心花瓣会摔破,梅花不是娇贵的花,愈是寒冷,愈是风气雪压,它开得愈精神,愈秀气。古人有句话说的好:“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吹拂它的不是轻柔的春风,而是凛冽的寒风;滋润它的不是清凉甘甜的雨水,而是寒气逼人的冰雪;照耀它的不是灿烂的阳光,而是严寒里的一缕残阳。只有具有挑战的生活,才是美好的生活。它是寒意中傲人的芳香,面对如絮飘舞的白雪,她笑得更灿烂了。它从不与百花争夺明媚的春天,也从不炫耀自己的美丽,它有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