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
产、无形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 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 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 [发布单位]:80401 [文 号]:-----------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18日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1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18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18日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安装、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
产,不需向赠与人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
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研讨材料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研讨材料
各位领导: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法规,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我行纪检工作同样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一、《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20xx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xx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并于当日施行。监察法规出台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1
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时效性:已被修正 失效日期:2001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作者:姜明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二节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理 第三节 内部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二节 告知制度 第三节 证据制度 第四节 听证制度 第五节 信息制度 第六节 电子政务制度
第七节 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 第五章 特别行政行为程序 第一节 行政规划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三节 行政征用 第四节 行政合同 第五节 行政指导
第六章 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救济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保证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个人收集整理-ZQ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b5E2R。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地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p1Ean。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地意义,普及献血地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地疾病地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地社会公益性宣传. DXDiT。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RTCrp。 现役军人献血地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