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平等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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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案例一: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合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譬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案例二: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县酒厂 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
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案例一: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合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譬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案例二: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县酒厂 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
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正文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摘要:国家主权平等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在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中得以阐明,而且也被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国宝主权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由于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体系.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涵义 法律效果 适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却是国际社会重申得最多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之一。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因此,深入研究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由来、内涵及其法律效果,对于剖析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探讨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及其涵义 (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1.有关的国际法学说
民法 案例
1994年,四川省泸州市公民黄永斌与比他小22岁的女人张学英认识并于次年同居,1996年二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患肝癌,其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价值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
黄的妻子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去执行,张学英没能得到财产,故将蒋伦芳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伦芳执行遗嘱,以便得到黄遗赠给自己的财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今年高考录取中,我和同班同学一起报考了某重点本科院校,报的是同一专业,又都是第一志愿,我的成绩比同学的高,但是我的同学被录取了,我却被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录取。我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某重点本科院校,要求其向我赔偿损失?
张家准备为孙子张明过生日,但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的,医院接生记录上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薄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明的出生时间应该是哪一天?
1994年2月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小孩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摸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都未中,便叫夏某去摸,但
民法简答 案例
三、简答题
1、 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1、(1)诚信原则实质涉及两重利益关系的平衡,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2)诚信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信原则为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
2、 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
2、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其中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3、 简述事实构成的特点与种类。 3、(1)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特殊形态,其特点是多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
(2)其种类主要包括三类:两个以上的行为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两个以上事件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两个以上的事件和行为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4、(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2)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 (3)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通常皆有存
民法疑难案例
本套资料结合具体的例子,针对民法中经常涉及到的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帮助考生巩固民法知识,深刻理解民法疑难问题! 【部分内容展示】
1.某人对合伙企业有债务,但对其中一个合伙人有债权,该合伙人能否主动承担该债务来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和合伙人个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因第三人对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抵销。并且合伙人主动承担自己债务是其法定义务。
2.民法教材说法人的经营范围不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而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后面又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完全一致(范围),这也就是说法人的权利能力还是受经营范围限制,这里前后有些矛盾,请解释一下。 解答:不矛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将这一可能性转变成了现实的东西。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必须完全依赖其行为能力才能与社会发生现实有效的民事关系。之所以有“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说,完全是从这种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得出来的。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不明白到
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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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案 [案情]
2004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给甲方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90元上交,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100元上交,交款时间为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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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稿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年 级 11春法本 学生姓名 周凯 学 号 1134001207743 指导老师 连欣怡 201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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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提 纲
一、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 (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
(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
(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 (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 (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
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
(一)平等的保护 (二)平等的定罪 (三)平等的量刑 (四)平等的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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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朱晓青?
平等与非歧视是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均予以规定的紧密相连的两项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可能都有其形式的一面和实质性的一面。前者即,所有人均依据法律享有一致的待遇;后者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规定了权利享有者,或称权利受益人间的一些差别。这里,重要的不是差别本身,关键的也可以说所要掌握的“度”是,什么时候这些差别是适当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歧视。就《欧洲人权公约》而言,在何为被禁止的歧视方面,它给予了缔约国一个广泛的“评价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以便各缔约国决定在何种情况下,某些差别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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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限于篇幅,本文将不单独论及《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国内法关于平等与非
歧视原则的规定,而仅从作为欧洲区域人权保护准则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层面,对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作一分析。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
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生命的践踏,1945的《联合国宪章》写入了较强的人权条款,同时确定了人权保护的一些原则。《宪章》序言明确“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
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
-----以“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为例
摘要:平等权说的是人对一切正当权利的享受是必须平等的,考虑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
区别或差异,并研究这种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平等的两种形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在宪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法律适用平等与立法平等要相结合。平等权在过去几千年的斗争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旧观念里,人们总是认为各种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细化的组成,只要保证了这些具体法规的落实和合法性就是保障了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宪法是主要是保障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和宪法冲突而进行审查。本文主要案例的形式分析在现实中违宪的表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平等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四部宪法中,一九五四年《宪法》就平等权作出了规定,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的《宪法》因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取消了对平等权的一般性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平等权的一般规则,为公民从宪法层面提供了享有平等权的保障。除此之外,这部宪法还对民族问题、选举权的、教育问题以及劳动就业等做出规范,有对平等权的正面规定,也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