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
“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市政府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
南京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10〕265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 1 —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市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null1级栏目分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第一册)
项目编号:HDCGP2011A1020_002130
项目名称:邯郸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日期:见投标邀请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1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总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资料表
第八章 招标货物及技术规格
2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5-13) 一、说明 ?????????????????????????????????????(5)
1.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方 2.资金来源 3.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5-6)
4.招标文件构成(5-6) 5.招标文件的澄清(6) 6.招标文件的修改(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