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人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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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 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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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关键词: 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

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我国民法的体例与民法理论的整体渊源大部分来源于德国民法。因此,厘清德国民法上相关概念与追寻制度本真,必将有助于我国民法理论的提升与民法典的建构。本文借由对德国民法中人、人格、人格权等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制度基础的分析,从而得以反思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进而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德国民法中的“人”——法律关系(权利)的主体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对自然人人格的普遍承认是基于天

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自然法思想,将人的自然理性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反映在民法上就是《法国民法典》第八条:“所有的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在结论上,德国法得出了与自然法思想相同的结

论人格物之实体与程序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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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物之实体与程序制度建构 冷传莉 贵州大学 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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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物 实体法 程序法 制度建构

内容提要: “人格物”是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对人格物法律制度的研究必须上升到一般法律规则层面才会对民事立法及司法有所助益,人格物法律制度也才因此具有真正的研究价值。就实体法而言,有关人格物的管理与处分、共有人格物、人格物的继承、离婚纠纷中人格物的分割、人格物的征收征用以及人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重要问题系人格物实体法律规则构建中必须予以规范的重要内容。就程序法而言,人格物诉讼主体的确定规则、人格物诉讼中的举证与抗辩规则以及涉及人格物执行程序中的豁免规则都是应当予以规范并加以发展的重要内容。

“人格物”不是一般的物,它是具有人格利益的、包含了人的感情的物,是人格延伸的物质体现。 [1]虽说“物具有灵性”的观点在现代法律框架下也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但它给我们的启示却是要善待人之外的物,比如埋葬死者的墓地就不得随意侵犯。 [2]由于民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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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民法确认与民法保护(唐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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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民法确认与民法保护

唐义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上)

上传时间:2007-4-6

一、人格权的确认与保护:人格权法的基本问题

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其中确认是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则是进一步的确认。无论是否认为民事权利的基础是道德权利(或自然法上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确认总是必要的。对人格权的忽视、漠视甚至践踏,是近代以前各社会、各国及各地区的普遍现象,尽管一些进步思想家们的道德权利理论自古代即已产生。[1]可见,否认民法对民事权利确认的观点(包括否认民法对人格权之确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大陆法一般通过制定法,主要是民法典,确认民事权利的类型、内容等等;英美法则主要通过判例确认(或者说\发现\民事权利,当然制定法也越来越多了。不同法系对于民事权利确认方式的不间,不能说明确认权利的不必要,相反,恰恰证明确认权利的普遍性。

近现代以来,各国奉行宪政原则,以宪法固定民主制度,宪法成为一切部门法律的基础与源泉。无论民主政治的建立是渐进演变式的(如英国),还是暴风骤雨式的(如法国),各国都以宪法的制定作为法治建设的先导,以宪法作为巩固民主成果的法治保障,以宪法作为其他部门法律的母法(根

格物致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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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论

格物致知论二程从古代《礼记》中抽取《大学》一篇,将《大学》中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八个条目,再取其格物与致知,加以强调发挥,遂成为在两宋理学中极具影响的二程认识论。

程颢与程颐论格物致知,各有明显特色。这里分别论述。 二程共同的前提是:'致知在格物。' 格,至也,穷理而至于物,则物理尽。 ③这是说,格物是穷尽明达物中天理,致知则是达到对天理的认识,致知以格物为前提条件。 程颢讲格物致知,侧重以心内求。他说: 致知在格物,物来则知起,物各付物,不役其知,则意诚不动,意诚自定则心正,始学之事也。 ④这是他对格物的内向化界定,穷尽物中的天理,只在以心照万物,以情顺万物,以一颗安宁的 自定 之心,随物去来,随物而喜怒,便会获得道德修身的知识。因此,他主张'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三事一时并了 , 圣人仁之至也,独能体是心而已,曷尝支离多端,而求之外乎? ⑤可见,程颢的格物致知与尽性、知命是三位一体的,主要是追求一种物我为一的超然境界,求达对此种境界的内心体味。

④ 《二程集》第 698页。 ⑤ 《诗经?小雅?北山篇》。

① 《二程集》第 907页。 ② 《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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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作者:文莉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 要】在不同的的历史时期,人格有不同的立法政策,但却都和罗马法中的人格有着一定的联系。本文通过对罗马法中人与人格的概念、功能以及人与人格的分离、人格不平等的原因等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罗马法人格制度对现代人格制度构建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制度;法律技术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7-0111-02 一、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 (一)人、人格的构成要素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具体表现在指称“人”的三个概念上,即homo、person和caput。Homo,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自然人;Person,是一个拉丁文,该词本意为演员扮演角色所戴之假面具,并引伸出“角色”的含义,也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在古罗马法中,人是

的人格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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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格魅力要求的性格特征及其培养

人格魅力要求的性格特征及其培养

【摘要】:个人品质的吸引力, 根本在于一种使人喜爱、 仰慕并渴望接近的性格品质,这种反映一个人的精神和品德的内在属性——人格魅力,能像磁石般地使众人聚集在他的周围。所以培养人的人格魅力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

【关键字】:培养,人格魅力,

(一)人格魅力的性格表现

1968年, 美国心理学家安德森制定了一张表, 列出550个描写人的形容词。他让大学生们指出他们所喜欢的品质。研究结果明显地表现出,大学生们评价最高的性格品质是“真诚”。在八个评价最高的形容词中,竟有六个(真诚的、诚实的、忠实的、真实的、信得过的和可靠的)与真诚有关。而评价最低的品质是说谎、装假和不老实。

这个研究结果具有普遍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喜欢诚恳可靠的朋友,而痛恨和提防着口是心非、虚伪阴险的人。真诚无私能使一个外表毫无魅力的人增添许多内在吸引力。从人的性格结构分析,具有人格魅力的性格特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在对待现实的态度或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上,表现为对他人和对集体的真诚热情、友善、富于同情心,乐于助人和交往,关心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待自己严格要求,有进取精神,自信而不自大,自谦而不自卑;对待学习、工作和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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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作者:刘倩倩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

如何培养健全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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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健全的人格摘要:培养有道德、人格健全的大学生,是中国素质教育的第一宗旨。大学生有知识和能力,但不一定取得的成功、成为有用之才,

要成为有用人才,还有一个如何运用知识和能力去做事的问题,这其

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人格。本文将分析影响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因素,论述如何培养健全的人格,特别是在大学阶段如何塑造健全的人格。

关键字:人格健全大学生

研究人格有两个重要的价值,一是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自己,二是帮助我们更健康地生活。只有当我们了解自己之后,我们才可以去谈如何成功,一个连自己都不了解的人是不可能成功的。健全的人格更加是我们成功路上的加速器。现在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人格的内涵和影响人格的因素是什么?各因素对人格形成和发展的

作用;如何培养和塑造健全的性格。

一、人格的内涵和影响人格的因素是什么?

“人格”一词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在心理学、社会学、文学等领域都有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人格通常是指人的道德,也就是人品、品格。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格和个性含义相同,都是指一个人在一生漫长的历程中,所逐渐形成的、表现为稳定的和持续的心理特点,以及行为方式的主题。这些心理特点包括个人的能力、性格、气质、兴趣、爱好、倾向等。通过对人格的研究,心理学家们总结了人格的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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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作者:刘倩倩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

六种人格流派分析自己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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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六大人格流派认知

这学期,我与同学一起选修了《人格心理学》这门课,起初,我们抱着玩的心态去上这么课,以为就是打酱油,但当我开始上这么课后,我发现我的想发错了,在老师的讲解下,我开始对人格心理学有了初步的认识。这门课也充满了趣味,让我流连其中,在这一学期的学习中,我也了解到了一些皮毛,让我影响最深刻的、最感兴趣的是人格心理学的六个流派。下面及是六个流派,和我对这些流派的认知。 一、精神分析流派

1) 精神分析认为人的精神活动的能量来源于本能,本能是推动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我个人能够将自己进行分析的比较好的应该说是防御机制。

2) 压抑在我理解为主动性的自我控制,这种控制为通常针对我不愿意发生的事情,比如说撒谎。坦白的讲,我不是一个绝对诚实的人,至少我认为我悠闲的走在一条路上突然有人问我在做什么,我不会浪费这难得的清闲而去跟一个不感兴趣人瞎扯太多。另一方面,我认为压抑也是自我、本我、超我的互相交手的方式。自我对于意识的控制也许就是压抑着本我,当这种压抑处于绝对状态的时候我想就是超我状态的存在。

3) 精神分析流派认为本能是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小时候吃不到什么好东西,理论上讲应该是我在口唇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