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例成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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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例
案例1 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
【案情介绍】
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可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可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某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内,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来常可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全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199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可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199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责任人马某、韩某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可生之父常全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1月5日,常可生向侯马市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可生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1998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常可生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侯马市公安局辩称:致害行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一)
案情简介及原告诉求:2005年12月20日,S县电力公司在某镇各村贴出停电通知,告知用户,因变电所设备检修,从2005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早上6∶00至晚上6∶00全镇停电。12月22日,也即检修第二天,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当天检修任务已完成,便在有关调度指令下于当天下午l时30分左右提前恢复供电,凑巧的是,租住村民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22日清晨用电炒锅做饭后未关闭电源便外出上班,中午没回家,结果电炒锅在通电受热后,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于下午3时23分左右发生火灾。大火迅速蔓延至邻居乐某等家中,将乐某等共五户村民的房屋烧毁。
火灾发生后,S县消防大队经勘验现场及其他调查,认定租住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清晨用电饭锅做饭后未将电炒锅电源关闭,后在通电后,电炒锅受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发生火灾,孙某对本起火灾负直接责任。S县消防大队对孙某做了行政处罚。
2006年7月,乐某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吴某及S县电力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乐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理由是,电力公司既然在通知中明确停电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6∶00,却在未发布任何提前通
电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至使孙某的电炒锅在通
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党沉壁诉许昌市房产管理局错误办理房权手续行政侵权案
原告:党沉壁,男,63岁,许昌文化艺术学校退休干部,住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教职工宿舍楼中单元二楼。
被告:河南省许昌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局长。 第三人:许昌市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张秋章,局长。
党沉壁原为许昌市广播电视职工,1982年在该局分配住房一套,面积82.48平方米。1987年调到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担任领导工作,1994年在该校集资建房一套,面积84.4平方米,缴纳集资款26000元,1995年下半年该房交付使用,由党沉壁居住。党沉壁在许昌市广播电视局的原住公房套房转由在许昌县检察院工作的次子党伟居住。1994年8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家属楼进行房改,决定将党沉壁原居住的公有套房出售给本局职工岳少甫。1996年岳少甫按有关规定补交了该房的全部预交款。1997年1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在多次催促党伟腾房无果的情况下,向许昌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申报,许昌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市房改办1997年1月16日第62号发证通知,为岳少甫办理了许房改字24001号房屋产权手续。1997年7月25日,党沉壁以被告及第三人错误发放房产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自1998年起一直在某水泥厂工作。2002年7月刘某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刘某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水泥厂协助刘某办理相关证照,如不能办理则水泥厂准许刘某继续使用其原有证照和印章。刘某开始经营时对原有职工实行自愿去留方案,陈某遂留下和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租赁期间刘某因未能办理证照,故一直使用水泥厂原有证照和印章对外经营。
2003年11月24日,陈某在上中班时不慎滑入螺旋输送机,右大腿被螺旋输送机绞断,当晚被医院实施右大腿中段截肢手术。经水泥厂申报,2003年12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为工伤。又经水泥厂申报,2004年3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程度为工伤四级。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应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四次。水泥厂和刘某均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陈某和刘某及水泥厂就工伤赔偿数额进行过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于2003年5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至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
对用人单位主体是刘某还是水泥厂:
陈某认为其是和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有:刘某在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后,在举行全厂职工大会上明确表明“愿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类案审理指南系列·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 者 二O一O年十一月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
传统民事审判领域,侵权类案件占比较大,多年来由于缺少统一的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的责任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且由于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故案件审理难度颇大。可喜的是,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侵权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责任主体、产品责任等具体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很好地统一的法律的适用。但该法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待实践成熟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明确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采用列举式列举了本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
一、道路交通事故几个要素的确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道路的含义。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运输物品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几类特殊交通事故类型的简单分析。
(一)违法超载机动车上的物品坠落致他人受损害。
机动车一方对自己车上货物负有保证在运输途中安全稳固的义务,若违反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甚至有重要意义。比如,超载货车在前行使,掉下货物,紧跟在后的客车为了躲避而与另一侧对向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种情形下,认定超载货车的责任就很有意义了,因为多了一个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就多了一份保障。实践中甚至有的交警都没注意到这个问题,只认定直接相撞两车的责任,实在让人为
潍坊律师李志平成功代理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
潍坊知名律师交通事故 非主要责任工伤赔偿 成功代理
2011年11月3日,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劳动仲裁庭,历时3个月的工伤事故圆满告捷,我方获赔37万元!
(潍坊资深律师李志平)
事情经过:
8月初,段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地担当门卫,参加工作不到半个月,某日早上段某从家去工地与他人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段某负次要责任,司机负主要责任。后经查,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但当事人也可以获得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我敏锐的察觉到,虽然段某去工地上班时间不长,但已经与负责该工地的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段某仅负次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构成工伤。在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我立即让其家属准备材料并与单位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与大多数人想的一样,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当事人家属。
为此,我密切调查、依法分析,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法律方案,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去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开庭过程中,由于我方证据充足有效、仲裁申请书科学严谨、代理意见书论证有力,劳动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赔偿要求,单位迫于各方压力并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答应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单位依法赔偿我方损失共计
郑州五级工伤待遇纠纷赔偿案
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牟劳人仲裁字【2015】第19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河南省XX市XX乡XX村5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10428。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中牟县XX乡XX村西侧1#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同仲裁员李瑞华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邹超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年3月9日凌晨,申请人李XX在被申请人处干活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过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
潍坊律师李志平成功代理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
潍坊知名律师交通事故 非主要责任工伤赔偿 成功代理
2011年11月3日,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劳动仲裁庭,历时3个月的工伤事故圆满告捷,我方获赔37万元!
(潍坊资深律师李志平)
事情经过:
8月初,段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地担当门卫,参加工作不到半个月,某日早上段某从家去工地与他人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段某负次要责任,司机负主要责任。后经查,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但当事人也可以获得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我敏锐的察觉到,虽然段某去工地上班时间不长,但已经与负责该工地的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段某仅负次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构成工伤。在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我立即让其家属准备材料并与单位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与大多数人想的一样,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当事人家属。
为此,我密切调查、依法分析,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法律方案,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去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开庭过程中,由于我方证据充足有效、仲裁申请书科学严谨、代理意见书论证有力,劳动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赔偿要求,单位迫于各方压力并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答应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单位依法赔偿我方损失共计
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启示
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启示
2015年5月16日,随着开发商再次给付张某强、张某飞兄妹15万元,这场历时半年的工伤赔偿案件终于圆满结束。
一起较为复杂的工伤赔偿为何没有走劳动仲裁程序能得到妥善解决呢?原来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12月19日,信访人父亲张某某在颍阳镇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重伤,张某某立即被送往登封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张某某伤势较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多天昏迷不醒,需长期观察治疗,费用较大,开发商没有给张某某及时支付治疗费用,张某某子女张某强、张某飞到登封市上访。事情发生后我镇立即启动突发信访问题应急机制,工作组立即进驻工地并控制开发商、工程承包商。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一方面是张某某没有按照规章操作,另一方面开发商也未能尽到安全监管职责,双方都有责任。由于张某某没有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张某某伤势较重,加之临近年关开发商各项开支较大,资金缺口大,案情较为复杂,工作组将问题向党委、政府汇报后,为了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初步调处方案:一是开发商先行垫付资金用以张某某治疗。二是依法参照《工伤条例》组织双方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根据调处方案的要求,工作组立即组织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镇长亲自约谈开发商督促其给张某某支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