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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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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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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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 N

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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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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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

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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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通过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集体劳务输入到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金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员工对1992年8月1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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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解读人力资源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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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

管理业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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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 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1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 职工享有参加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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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 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1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 职工享有参加

1998.03.27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3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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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1996年1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和1998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

1

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