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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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附件1 动 物 检
证 明(动物A)
第 联 共 联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
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 规 范
二〇一二年二月
新、旧版动物检疫证明对比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国家在新修订 的《动物防疫法》和新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 法》的基础上,对动物检疫工作又一次重要的规 范性调整。 新证明比较老证明而言,书写的要求更为严
格,内容更加详细,目的更加明确,这也促使我们的检疫行为要更加规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
知程度要更加深刻。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类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种类分为四
种: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其中:A证为出省使用,B证为省内使用。
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 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
合法持证人。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 或打印填写。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规范1、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
农业部122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224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本次公告的《规范》中,涉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的部分品种,其余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待制定完成后将陆续公布。 二、《规范》中含量规格一栏仅公布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要规格。
三、《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3
附件: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1. 氨基酸 Amino Acids 含量规格,% 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L-Lysine sulfate and its by-products from fermentation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填写和应用规范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编号: 申请人 输入地 地址及邮编 拟调运时间 场名 输出地 地址及邮编 引进动物品种 数量及 单位 联系电话 用 途 □ 种用 □ 乳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运输方式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数量及单位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1.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随附材料 证》复印件; 2.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第
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本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承诺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受理。 □ 不受理。理由: 负责人签字: (签章)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
世界各国农业部网站
世界各国农业部网站集锦
一.世界粮农组织 /
二.亚太地区
1.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 http://www.affa.gov.au/
2.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moa/moa.html
3.文莱达鲁萨兰国 http://www.brunet.bn/gov/doa/doa.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5.斐济群岛共和国农业部
http://www.fiji.gov.fj/ministries/agric_sugar_land%20resett.shtml
6.香港渔农自然保护署 http://www.afcd.gov.hk/index_e.htm
7.印度农业食品发展局 /
8.印度尼西亚农业部 http://www.deptan.go.id/
9.日本农林渔业部 http://www.maff.go.jp/eindex.html
10.韩国农业林业部 http://www.maf.go.kr/
11.马来西亚农业部 http://agrolink.moa.my/
12.新西兰农业部 http://www.maf.govt.nz/
13.巴布亚新几内亚农业畜牧局 http://www.agriculture.gov.pg/
14.菲律宾农业部 http://www.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农业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
为指导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保护区的划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或当地特有的水生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农业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
为指导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保护区的划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或当地特有的水生
742-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742-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科〔2008〕3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和有关单位:
为保证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部对2005年发布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超级稻品种的概念和指标,规范超级稻品种的确认程序和方法,促进超级稻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级稻品种(含组合,下同)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
第三条 超级稻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农业部通过认定,对达到各项指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
第二章 超级稻品种指标
第四
742-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742-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科〔2008〕3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和有关单位:
为保证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部对2005年发布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超级稻品种的概念和指标,规范超级稻品种的确认程序和方法,促进超级稻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级稻品种(含组合,下同)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
第三条 超级稻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农业部通过认定,对达到各项指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
第二章 超级稻品种指标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