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解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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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试题及讲解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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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则 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例1】(2005年试卷三第22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及解析】D。本题涉及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本题中,乙在甲的请求下同意在A站唤醒甲,并不能说甲和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为道义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ABC选项均不正确,甲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D选项正确。本题的妙处在于,应将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

民法总则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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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变动 (产生、变更、消灭) 事件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生效

成立——法律行为完成

法律行为 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

民法总则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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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

民法总则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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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6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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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6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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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等。 制定本法。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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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

民法总则(草案)条文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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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条文之省思

作者:宋大琦 2016-10-18

是用民法典创制社会关系,还是用民法典保护社会关系?我倾向于后者。

民法典的编纂启动了。作为一个司法战线的老兵,我当了18年法官,4年多律师,从职业习惯上更注重可施行性。讨论民法典,我们不仅仅是想宣示价值立场,而是更希望能真正改善立法。

民法典编撰从满清到现在一百多年了,还没编出来,可见其难度非同寻常。 最大的是家庭这个问题。事实上,家庭亲属法从晚清修律以来就是法律修撰中争议的核心问题。大清民律草案开始是请日本人松冈义正来帮助参照德国、日本来修的,后来因为跟中国的传统观念差得太大,把总则、物权、债权交给外国法学家,而把亲属、继承部分交由了礼学馆来制定。今天看来问题也在这儿,主要是平等主体、泛契约主义与实际生活的不一致。

问题不止这些,从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来看,也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私权需要有独立的法源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我觉得不完整。《民法通则》的表述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

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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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

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侵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 债权法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家庭法(婚姻法等)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总则 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

诉讼时效

物权法总则所有权

物权法 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意定之债

债法

无因管理之债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二、民法的特征

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

所有权神圣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 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

事前

民法总则练习题一答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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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部分练习题一

一、 填空题

1.宣告死亡是法院通过一定的方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可能该人并未 (实际 ) 死亡,所以宣告死亡也叫( 推定 )死亡。

2.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是法律事实,只有那些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 )的客观 情况才是法律事实。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产生的财产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财产后果是( 为宣告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从代管财产中为失踪人完税偿债 ),而宣告死亡的财产后果是(对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开始继承,在继承前先清偿被宣告死亡人的债务 )。

二、 正误判断题 (要求:在括号内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划√,错误的划×,并写明理由)

1、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错,有限责任是股东的责任 )

2、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错,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责任能力,不取决于财产能力 ) 3、、财团法人的捐献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须参与财团法人的设立和活动。

(错,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