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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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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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以及远离城市的军工、矿山企业的非农业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保障对象在就业、个体经营、义务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机关,承担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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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永政发[2003]23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0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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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城市居

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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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2010]150号)及合肥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住所地在本市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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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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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 (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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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大招引重大内资项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根据《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盐政发〔2013〕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一)内资项目是指盐城市域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投资项目,并于2013年及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引进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产业高端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新引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海洋生物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新引进设计、金融、咨询、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各类中介、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新引进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创业项目。

市内原有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增资扩股、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及市直部门和单位引进重大内资项目的有功人员。

三、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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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及购买知识产权的投资额等为依据,其中工业项目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60%。项目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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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大招引重大内资项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根据《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盐政发〔2013〕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一)内资项目是指盐城市域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投资项目,并于2013年及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引进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产业高端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新引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海洋生物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新引进设计、金融、咨询、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各类中介、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新引进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创业项目。

市内原有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增资扩股、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及市直部门和单位引进重大内资项目的有功人员。

三、奖励标准

- 1 -

以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及购买知识产权的投资额等为依据,其中工业项目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60%。项目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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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非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生活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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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2012】5号

学习重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赡(抚)养费、法定劳动年龄、保障金上浮分类救助、低保申请材料、低保申请程序、不予办理城乡低保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五)实事求是、因户制宜、以人为本;

(六)政府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工作经

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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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盐城大市区范围内(包括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自主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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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12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下同)居民和城市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