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验收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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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验收规范标准最新版
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
大纲
一、设备验收与保管
二、设备安装前基础验收工作
三、设备安装前作为技术员应作的工作是什么?
四、设备安装前的一般规定和要求
五、找正和找平
六地脚螺栓、垫铁和灌浆
七压力试验
八工程验收
设备安装规范及常见设备安装程序
1、设备验收与保管
1、出厂合格证;(国外设备需经商检)
2、设备说明书
3、质量证明书
4、按装箱单检查清点并作好记录和交接手续;
5、发现质量异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2、设备安装前基础验收工作
1、基础外型尺寸及外观质量的检查及相应质量合格证;
2、基础的标高基准线、横轴和纵轴中心线;
3、相应的建筑(构筑)物上应标有坐标轴线;
4、设计要求做沉降观测的设备基础应有沉降观测水准点;
5、设备安装前应依据设计要求,核对基础的各种基准线是否符合要求;
6、设备就位前,基础表面应进行修整,需灌浆的基础表面应凿成麻面,被油污的混凝土应铲除,放置垫铁处(至周边50mm)的混凝土表面应铲平,铲平部位的水平偏差为2mm/M ,且应与垫铁接触良好,预留地脚螺栓孔内的杂物应清除干净.
3、设备安装前作为技术员应作的工作是什么?
1、熟悉图纸,检查设备合格证和说明书及管口方位图
2、熟悉设备布置图和构筑物结构图,掌握安装顺序。
3、设备的开箱检查、规格尺寸和重量
4、基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第1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及表格
浙
DB33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B 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10 - 07 - 19发布 2010 - 10 - 01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前 言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消防验收标准
目 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 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消防验收标准
目 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 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消防验收标准
目 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 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目 次 前言 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GB5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1-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2-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本.doc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最新版
第1 章总则
第1.0.1 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
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 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 而未超过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 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
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 2.1.2 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
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 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
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 总平面
第 2.2.1 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最新版2013版监理规范表
表A.0.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兹任命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为我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A.0.2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