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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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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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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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民(1983)安56号 (1983)政干字第2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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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3]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各部门行动,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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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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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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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

19931214 -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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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属、

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社保[1993]167号

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

一九九四年度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例,按单位在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7%计征(一九九五年以及以后的征集比例是否调整,视情况研究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按个人工资收入2%交纳,记入个人养老专户。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一并记入个人专户。

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办法,按粤社保[1993]153号通知执行。

二、关于临界工资指数计算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一九九三年工资指数的换算,一律按职工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除以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计算。 (一)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91]104号

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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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

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充实干部档案内容,为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是干部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的任务,因此,都要重视并认真负责地做好。为了及时,全面地收集归档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材料,搞好档案建设,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现对收集、归档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 收集归档的范围

(一) 干部调配(转业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和教师、职工、医务人员、军人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二) 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羽、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三) 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有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四)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人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等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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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专家论案法律检索-全文】English 繁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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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07-21 【正 文】: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233号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一并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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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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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2008-8-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angsha.gov.cn/zwxx/fggw/szfwj/200809/t20080911_73848.htm 【全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

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