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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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05-02-05 发布 2005-04-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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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图文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三届会员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单位 山东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房物业管理公司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绿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 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物业公司 山东黄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 山东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众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天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康
238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
政府令 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记者近日从揭阳市物价局获悉,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揭阳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揭阳市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将有章可循。 物业服务费分性质定价
《通知》规定,揭阳市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收费根据物业公司的资质级别定出三级标准。物业公司的资质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各个档次的标准相应提高0.10元。具体为:第一等级基准价为每月0.65元/平方米,第二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55元/平方米,第三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45元/平方米。《通知》还对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设定浮动幅度,三个级别的基准价上浮均不得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制。
多层使用电梯的物业每月的服务费规定为:1-5层0.9元/平方米,6-10层1.1元/平方米,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记者近日从揭阳市物价局获悉,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揭阳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揭阳市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将有章可循。 物业服务费分性质定价
《通知》规定,揭阳市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收费根据物业公司的资质级别定出三级标准。物业公司的资质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各个档次的标准相应提高0.10元。具体为:第一等级基准价为每月0.65元/平方米,第二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55元/平方米,第三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45元/平方米。《通知》还对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设定浮动幅度,三个级别的基准价上浮均不得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制。
多层使用电梯的物业每月的服务费规定为:1-5层0.9元/平方米,6-10层1.1元/平方米,
223号文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4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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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应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中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下称市就业见习办)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下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就业见习办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编制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经费核准拨付。
第五条 市就业见习办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认定、检查评估和经费拨付,及就业见习计划的落实、日常管理、供求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
济南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济南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责任追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工作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领导班子、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责任
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3]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