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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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2013年,内蒙古经济运行速度放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加,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缓慢,与历年相比,平均工资增速回落较多。据2013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显示,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下同)为51388元(4282元/月),比上年同期增加4335元,名义增长率为9.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了5.8%。2013年我区平均工资列全国第10位,同比下降1位,增长速度位列全国第22位,下滑10位。
一、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比较分析
与全国对比,我区平均工资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差距较去年同期有所扩大,由2012年相差540元扩大到2013年的相差991元;与平均工资较高的省市区相比差距更大。从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看,2012年平均工资排名全国前10位的地区中,内蒙古平均工资增速排在第1位,并且高于全国平均增速水平;而2013年内蒙古平均工资增速仅高于宁夏和广东,排在第8位,同时增速已经低于全国平均增速,并首次降至10%以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区平均工资水平与全国和其他工资较高地区的差距将会继续拉大。
与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相比,2013年我区平均工资在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居第3位,低于西藏自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2013年,内蒙古经济运行速度放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加,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缓慢,与历年相比,平均工资增速回落较多。据2013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显示,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下同)为51388元(4282元/月),比上年同期增加4335元,名义增长率为9.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了5.8%。2013年我区平均工资列全国第10位,同比下降1位,增长速度位列全国第22位,下滑10位。
一、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比较分析
与全国对比,我区平均工资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差距较去年同期有所扩大,由2012年相差540元扩大到2013年的相差991元;与平均工资较高的省市区相比差距更大。从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看,2012年平均工资排名全国前10位的地区中,内蒙古平均工资增速排在第1位,并且高于全国平均增速水平;而2013年内蒙古平均工资增速仅高于宁夏和广东,排在第8位,同时增速已经低于全国平均增速,并首次降至10%以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区平均工资水平与全国和其他工资较高地区的差距将会继续拉大。
与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相比,2013年我区平均工资在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居第3位,低于西藏自
内蒙古自治区诊疗收费标准
特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内卫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项目》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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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补偿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确定为60%,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9〕117号
各盟市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为自治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高级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内建建[2007]118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章 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十个检查分项中,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9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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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