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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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 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浅析
CNKI的,如果有疑问请联系文章作者。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浅析
王小钢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以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为例,论述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分级管理、环境和卫生质量双达标、规划制度、流域管理和统筹安排、应急制度等法律措施,指出目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提出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建议。关键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安全;法律建设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6933(2004)05 0046 0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一般是指以集中供水取水口为中心的地理区域。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出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还依次划出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及其实施细则(2000)、 城市供水条例 (1994)、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等都有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20710(颁布时间)
19920710(实施时间)
20000808(失效时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文号)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阿哈水库是贵阳市城市饮用水的主要水源。为保护和改善阿哈水库水质,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联合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北起艳山红乡,南至市压铸件厂,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大坝取水口;沿分水岭闭合,以阿哈水库水体为主,共190平方公里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马王庙→鸭子田→大洞头→光头寨→新寨山→中间寨→密灌山脚→沿分水岭至马王庙。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区域。北起艳山红乡,南至牛滚塘,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白岩寨。
第四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的所有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篇一:xx村2012年工作计划XXX
XX村2012年工作重点
2012年是中央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镇新一届政府实现五年奋斗目标的开局之年;也是YY镇为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夯实基础的一年。我村将继续根据镇政府、镇党委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发展、转型、提升”为主线,以“建设新农村”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本村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优化村内环境,进一步改善村民生活为目标来开展各项工作。
一、拓宽村级经济增收渠道
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我村已经被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这意味着村内企业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重污染企业将进行关停并转。由于我村原本就属经济薄弱村,没有属于村的支撑产业。因此,村委会明年的经济工作重点就要放在吸引新型无污染企业来村注册、投资。力争实现区级地方财政收入38万元,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800万元,土地存量资产收益率增长5%。
同时,继续完善合作农场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农村综合服务站、农村一点通、农村远程教育系统等信息平台充实职工现代农业知识。加强工会在团结和带领农场职工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确保夏粮亩产560斤以上,秋播水稻1000斤以上,继续实现农业增效,在今年的基础上使农场职工年收入继续提高10%。
二、加强村委班子建设提升工作效能
继续坚持村委例会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琰珠
生态补偿是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在改善物质能量流向,理顺生态系统内各要素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生态补偿机制既是连接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的纽带,又是解决相邻区域之间以及更高层次上生态保育问题的关键。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一直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和难点,生态补偿机制已不仅仅是一项协调区域发展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手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流域上下游、生态公益林和矿山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已有较多的研究案例和试点,而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则还比较薄弱,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立厦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厦门市现有两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汀溪、溪东、小坪、石兜及坂头5个水库。其中同安汀溪水库位于汀溪镇境内,总库容4845万立方米,上游建有溪东水库,库容1412万立方米,总集雨面积100.8平方公里,历史上以农业灌溉功能为主。1992年后转为饮用水源,年总供水量(含农灌用水)超亿立方米。1996年,当时的同安县政府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把汀溪水库集雨区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逐步为同
某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阜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河北农业大学城建学院
2007年6月
阜平县地处太行山东麓,保定市西部。阜平县县城是全县政治、经济、交通、文化教育和科技的中心。由于阜平县现用饮用水供水水源供水能力不足,实际供水量仅为需水量的46%,只能定时、分区供水。供水缺乏已经制约了阜平县的发展,影响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拟建水源地供水规模为每天1万立方米,位于县城西1千米左右的四里庄附近,位于大沙河一级阶地。
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的划分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重用措施之一。根据全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工作和和省环保局文件要求,阜平县进行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A.1 划分依据
结合阜平县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对阜平县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了划分。 A.2保护区的背景
A.2.1引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 A.2.1.1地理位置
阜平县位于河北省西部,太行山
某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阜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河北农业大学城建学院
2007年6月
阜平县地处太行山东麓,保定市西部。阜平县县城是全县政治、经济、交通、文化教育和科技的中心。由于阜平县现用饮用水供水水源供水能力不足,实际供水量仅为需水量的46%,只能定时、分区供水。供水缺乏已经制约了阜平县的发展,影响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拟建水源地供水规模为每天1万立方米,位于县城西1千米左右的四里庄附近,位于大沙河一级阶地。
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的划分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重用措施之一。根据全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工作和和省环保局文件要求,阜平县进行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A.1 划分依据
结合阜平县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对阜平县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了划分。 A.2保护区的背景
A.2.1引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 A.2.1.1地理位置
阜平县位于河北省西部,太行山
2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 图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七年十一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2
2 国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情况.......................................................................................3 3 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情况.......................................................................................6 4 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中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建议稿)
第一条(目的与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饮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