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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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4.18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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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个人贷款业

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

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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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严格按照国家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必须贯彻逐笔面谈面签制度;必须坚持“四真实”原则,即真实的身份、真实的交易背景、真实的借款用途、真实的还款能力。 第五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出账前审核、贷款出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个人信用贷款及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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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六条 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等境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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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XXXX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联保小组内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

第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各基层社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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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

9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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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助业贷款指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个人助业贷款的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由各分行个贷业务分管行长和风险总监于每年一季度前进行核准。

第四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授信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年满22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条件

(一)借款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在经办行所辖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2、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单位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3、本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

4、为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占股比例最高的自然人股东,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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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降低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推进各方当事人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以解决自住住房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的管理意见》,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合作制度。银行、开发商、建设方、担保公司等项目合作的各方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 - 1 -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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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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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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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六章 战略合作伙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 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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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4

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4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资料……………………………………7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10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订立…………………………………………12 第五节 保证担保的管理…………………………………………14 第六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16 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17

第一节 抵押物的范围……………………………………………17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20 第三节 抵押担保的调查和审查…………………………………23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26 第五节 抵押物登记与保险………………………………………27 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29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33 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35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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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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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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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 、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