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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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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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 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

(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臵住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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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 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

(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臵住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

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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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交存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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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首位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

泸州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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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使用指导及资金划拨。

第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现场勘查及对维修资金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小区维修项目、维修所需资金以及业主投票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物业所在地社区负责与街道、区住建、区消防大队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一起现场勘查,确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区消防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小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物业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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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共同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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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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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与周边房屋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除外)关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共有,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服务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具体的范围详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目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给鞍山市领导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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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鞍山市领导:

您好!

近两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和金太阳项目),各地积极响应,利用发展光伏发电来优化生态环境、改善人居条件。我们(中国玻璃)对鞍山市光伏发电的一些想法向您汇报如下: 一、中国玻璃介绍

中国玻璃(HK3300)是香港上市公司,可提供薄膜电池生产设备和技术,薄膜组件、工程设计、安装一条龙服务,其优势表现在:

1、成本优势:实现整线的国产化,技术达到世界最好水平。

2、BIPV优势:自主研发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应用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代表性工程有:青岛客运站改造工程——青岛市迎接奥运会标志性工程之一,光电面积2000平方米,发电功率103KW。威海市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全球最大的非晶硅光伏屋面工程,光电面积6030平方米,发电功率275KW。广州电视塔工程——亚洲最高电视塔,世界第六——世界难度最大的BIPV非晶硅电池组件工程,其中光电面积为588平方米,发电脑功率13.2 kw.

3、质量保证:产品通过了德国TUV认证,美国UL认证,法国ROHS,欧共体CE及金太阳等标志的国际和国内安全认证。 二、鞍山发展光伏的优势

1、鞍山经济技术开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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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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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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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14-03-21 08:07:57 点击数:768

2011年2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3月25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